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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错认欠条签名,温州男子“躺枪”被判赔8万,法院将再审

澎湃新闻记者 杨亚东
2016-04-26 18:10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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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乐清市的潘先生近日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令他偿付拖欠某公司的货款8.4万多元及利息损失。

可是,潘先生并不认识原告,更没有业务往来。

4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乐清市法院了解到,导致这场“误会”的原因是原告将被告的名字搞错了,法院将再审该案。

据《温州晚报》报道,3月21日,乐清市法院工作人员上门给该市白石镇的潘先生送来一份民事判决书,内称潘先生与该市柳市镇某公司有业务往来,欠下十余万元货款,因拒不偿还被该公司起诉,判令其偿还8.4万余元货款及利息损失。

“判决书上是我的名字、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但我不认识这家公司的人,也没有买过东西。”潘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当天就去乐清市法院说明情况,法院联系原告公司的法人代表郑某,才知道“告错了人”。

原来,真正的被告潘某住在潘先生邻村,两人的名字同音,唯一的区别是潘先生名字的最后一个字是“朋”,潘某是“鹏”。

潘某与原告公司有业务往来,因欠钱不还,今年1月,郑某的委托人、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余先生根据欠款凭证上的名字,去公安机关调取他的身份信息。

可能是欠条上的签名比较潦草,他把‘鹏’字看成了‘朋’——乐清市叫‘潘某朋’的只有三个人,另两个不是年纪不对就是地址不符,而潘先生和潘某又都是白石镇人。诉讼进行中,我们又一直和真正的原告潘某有电话联系,所以才发生了这样的事。”郑某告诉澎湃新闻。

“在立案审查阶段,我们核实过原告方提供的被告人身份信息,在庭审中再次对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核实身份。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号是潘某的,但身份信息却误登记为潘先生的。邮递人员送起诉书时,是通过手机联系潘某本人送达的;但在送达判决书时潘某拒收,法院工作人员就送往‘被告’户籍地,所以到了潘先生手上。”乐清市法院办公室人士告诉澎湃新闻。

据介绍,庭审时原告和被告都没到庭。审判员向原告代理人核实被告人身份时,对方表示无误,还称被告知道在走法律途径后,在2015年9月、11月两次汇款偿还了2万元货款。

“潘先生收到不属于自己的判决书,可以在15天内上诉,由上级法院二审。我们法院也有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可提请再审,或法院主动再审。事发后,我们第一时间告知潘先生后续处理办法,可能是考虑到‘名誉受损’,他一直没来处理。现在上诉期已过,我们将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消除影响。”乐清市法院办公室上述人士表示。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表示,在同一户籍区域可能存在同名同姓的人,准备起诉时一定要核对姓名、照片等身份信息,尤其是还存在“欠条”上签名字迹不清的情况。“本案的判决书只有当事双方拿到,没有在媒体、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布,对潘先生的名誉未产生损害。如果潘先生因处理后续事宜产生了费用,可在再审结束后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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