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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码争议之后,食药监总局禁指定企业提供强制追溯服务

澎湃新闻记者 龚岸菹
2016-04-28 22:2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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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历经药品电子监管码争议之后,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表示,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为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禁止监管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

4月2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意见》表示,按照国家建立追溯制度,企业建立追溯体系,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

《意见》提出,鼓励生产经营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为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搭建追溯信息查询平台,推动协会、企业、政府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意见》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监控信息网络的要求,建立追溯体系。具体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规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16年初,“药企告食药监指其强推电子监管码重复建设”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并持续发酵。

1月25日,因不满国家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养天和)一纸诉状将其告到北京一中院,提出三点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国家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国家食药监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的条款之合法性进行审查。

2月20日,提出药品电子监管码可以打击假劣药品、监督药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国家食药监总局突然连发两则消息,宣布暂停全面执行电子监管,并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将规范中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修改为“药品追溯系统”,并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随后,养天和宣布放弃对国家食药监总局提起上诉。

2月29日下午3时,在国新办举行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毕井泉在回应药品电子监管码争议时表示,制定政策要取得监管对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毕井泉表示,监管部门今后要按照这一原则来妥善处理涉及到公众用药查询、企业切身利益和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妥善处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意见》全文请查阅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http://www.sfda.gov.cn/WS01/CL0778/151543.html)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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