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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命案嫌犯“患抑郁症”,专家:鉴定意见若被采纳或免死

澎湃新闻记者谢寅宗 邱萧芜
2016-05-04 18:3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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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滕某患有抑郁症。网络资料

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芦海清在去世一个多月后,他的哥哥芦海强5月4日从警方拿到犯罪嫌疑人滕某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经鉴定,滕某患抑郁症,3月27日杀害芦海清的违法行为被评定为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果让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在个人微博上连用三个“为什么”来表达心中的不满,对鉴定结果不满的他表示将申请重新鉴定。

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位不具名的专家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抑郁症属于刑法范畴内认定的精神病,但需通过对嫌疑人病史、作案动机等方面进行严格鉴定后,方可作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重庆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认为,若该鉴定意见最终被采纳,嫌疑人滕某有可能免死。

芦海强在将滕某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发布在微博后,网友不解地问“抑郁症什么时候成了精神病”。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副主任医师王勇撰写的医疗百科词条显示,抑郁症又称抑郁障碍,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患者情绪的消沉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可有自杀企图或行为。据《成都商报》报道,目前我国抑郁症患者有9000万左右。

抑郁症到底是不是精神病?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位不具名的专家5月4日告诉澎湃新闻,抑郁症其实属于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的“精神病人”范畴。

该专家说,抑郁症患者最最严重的表现是自杀,但它又有扩大性自杀和曲线式自杀两个极端表现。

所谓扩大性自杀,是有的抑郁症患者觉得自己活不下去了,但想到自己的儿女活在世上也很累,就想把自己的儿女带走,这是典型的扩大性自杀。这种情况在司法鉴定中比较常见。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抑郁症患者自己想死,但他没勇气自杀,他就去杀别人,认为警察抓起来就把他枪毙,这种属于曲线式自杀。

如果这些情况是因为抑郁症导致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下降出现的,那么他们负部分或不负刑事责任能力。

该专家说,对于抑郁症患者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需要从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两方面去考量嫌疑人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医学要件主要包括嫌疑人是不是真的患有抑郁症和作案的当时是否患病。是否真的患病需要精神科医生通过严格的鉴定程序来判断,主要从以前的病史、精神检查、其他一些情况反馈。作案时是否患病,则需要通过精神检查的技术来判断案发时他的精神状态。

法学要件是嫌疑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是否因抑郁症受到影响。如果受到影响,他的辨认、控制能力因此削弱或没有了,据此评定他具有完全、限定(限制或部分)或无刑事责任能力。

这名不具名的专家说,法学要件的重点是嫌疑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主要体现在动机上,他的作案动机是病理上的还是现实意义上的,如果是现实意义上的动机,他虽然有病,但也要负刑事能力。比如一个抑郁症患者去抢钱买东西,他的动机很现实,抢钱行为和抑郁症没关系的,就该负完全刑事责任。

他说,由于目前并不清楚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暂无法评判目前的鉴定结果。但抑郁症的鉴定程序肯定是很严格的,且评定也有严格的界定。

重庆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认为,若该鉴定意见最终被采纳,则滕某有可能免死。因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直关注此案的张智勇说,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滕某在回答辩护律师的问题时,对案发前后的回忆思路包括对具体细节的叙述都很清晰,精神状态也相对正常,和那些精神上确有疾病的人似乎还是有所区别。而且,目前也无医院病历资料、精神病家族史、过往检查情况等证据予以佐证。同时,从滕某案发前后的举动来看,即使其患有抑郁症,也可能是具有焦虑症状(或激越性)的抑郁患者。但是否一定是限定责任能力人,最终还是要以权威专家的鉴定意见为准。

四川师范大学相关人士曾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滕某在新生心理普查中,结果未见异常,未进入预警名单。此外,学校老师亦没有接到滕某监护人关于滕某心理既往病史的报告。在今年开学之初,学校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危机个案排查时,滕某并无异常行为,因此也未进入危机干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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