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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挂”20年,河南高院赔偿“杀人嫌犯”王玉虎73万

澎湃新闻记者 马世鹏
2016-05-10 08:3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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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因遭错判被羁押近7年,后又被法院“遗忘”20年的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农民王玉虎,收到了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给予王玉虎人身自由赔偿金55.2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在王玉虎户籍所在镇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金额总计73万余元。

今年1月12日,王玉虎向河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他申请的赔偿数额合计272万余元。赔偿请求包括: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侵犯人身自由2460天的赔偿金54.05万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15万元,误工费99.9万元,生活费18.6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5万元。

河南高院认为,该案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规定,王玉虎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而河南高院二审曾做出维持对王玉虎有罪判决的裁定,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王玉虎自称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造成其身体伤害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生命健康赔偿金的请求,根据规定,其应向作出相应侵权行为的有关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因此不予受理。

对于精神抚慰金,参照王玉虎被羁押时间、错判的罪名、刑罚、纠错情形及对其身体健康、生活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生活水平,尤其考虑王被羁押时未满18周岁、错判有罪后二十余年才得以终止侦查等因素,决定赔偿18万元。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王玉虎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他对河南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还算满意,等赔偿落实之后,他计划首先去医院把身上的病治好,然后修修房子,有机会就娶媳妇成家。他说,将继续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王玉虎曾被称为法院“遗忘”了20年的犯罪嫌疑人。

1989年7月,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豫灵镇一21岁女青年在田间被强奸杀害,同村17岁的王玉虎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1990年8月,三门峡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玉虎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但因其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从轻处罚,判处死缓。

王玉虎不服判决上诉,河南高院于1991年5月裁定维持原判。

经家属和律师的不断申诉,全国人大常委会曾责成最高法和河南高院对该案进行复查。1994年年底,河南省高院再审裁定该案“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三门峡中院重审。

1996年3月,王玉虎才在狱中收到这份重审裁定书,同年7月,他被取保候审。

不过,此后该案一直未能启动重审,而王玉虎也始终背负嫌犯的身份,因没有无罪判决,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2015年12月,王玉虎拿到了灵宝警方的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书称,经查明,现有证据不足以对王玉虎提起诉讼,现决定终止对王玉虎的侦查。

图为王玉虎拿着灵宝警方的终止侦查决定书。

【相关新闻】

2016年1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自2016年1月1日 ,“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对案件一挂十几年,既不作结论,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办理工作,侵害公民权利,实质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为解决公民因此遭受的损害,《解释》将七种“疑罪从挂”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这七种情形包括: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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