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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宝优惠“最后一天”却持续半年,天猫网店面临罚款一万五

澎湃新闻记者 陆玫
2016-05-25 13:23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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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店家将原价138元的充电宝以38元的优惠价出售,并标注“最后一天”时限。可一天又一天,店家一直号称“最后一天”,以38元销售该充电宝,“最后一天”仿佛没有尽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5月25日从杭州下城区东新市场监督管理所获悉,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市监部门调查发现该网店涉嫌以“最后一天”误导消费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拟罚款1.5万元,目前已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我们4月1日接到投诉,经过连续几天的截屏取证、广告监测,发现至少在4月6日~8日,这家网店的该充电宝产品一直标注从138元降价到38元的优惠时段是‘最后一天’。”东新市监所所长蒋勇告诉澎湃新闻,另据店主所作笔录,该网店用“最后一天”促销的时间长达半年。

店主叶先生向市监部门承认,去年底开始对一款充电宝进行促销,标注“最后一天”的优惠时段,直到被市监部门调查,才意识到这种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店主表示,只知道新《广告法》实施以后,广告中不能使用‘最好’、‘最优’,不知道‘最后一天’促销也违法。”蒋勇告诉澎湃新闻。

“消费者看到‘最后一天’,会以为优惠有明确的时间限定,被误导‘今天必须下单’。”蒋勇说,该网店已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可视情节处以1万~20万元罚款。

“这款充电宝从上架到现在一共卖出3只,‘最后一天’促销以后一只都没卖出去过。没有违法所得就要罚款1.5万元,我不能接受。”叶先生告诉澎湃新闻。

5月16日,东新市监所向叶先生发出拟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叶先生已提出由上级市监部门核实该处罚是否合规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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