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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死刑改判,多关5年法院拒赔:国家赔偿只赔无辜者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6-05-31 11:5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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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无辜者”赔偿原则,此案属于错捕后的“轻罪重判”,未纳入赔偿范围,这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律加以完善。  视觉中国 资料

8年前,广西青年陈虎因抢劫罪一审被判死刑,他随后上诉。此后,该案两次被发回重审,最终,检察机关变更起诉事由,法院的判决亦由死刑改为一年有期徒刑。

只是,被释放时,陈虎已被羁押6年半,远远超出一年刑期。就这多出的5年多时间,陈虎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6年3月9日,北海市中院以其申请赔偿的事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为由,不予赔偿。

“平白无故多关押了近5年半,不可能一点说法都没有。”陈虎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他已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如果法院不予赔偿,他将要求就其被错误指控启动追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对澎湃新闻表示,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无辜者”赔偿原则,此案属于错捕后的“轻罪重判”,未纳入赔偿范围,这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律加以完善。

从死刑到一年刑期

陈虎的命运在他28岁时转了个弯。

他对澎湃新闻回忆说,2007年6月29日一早,他正在广西博白县叔叔家睡觉,有几个人用黑布套着他的头直接将他带走,直到被押至北海市后,他才被告知对方是北海市公安局的刑警,要对他进行讯问。

在被关押近一年后的2008年4月11日,广西北海市检察院以陈虎涉嫌犯抢劫罪提起公诉,指控陈虎实施6起抢劫犯罪事实。同年10月23日,北海中院一审判处陈虎死刑。

陈虎回忆称,得知自己被判死刑后,他曾一个多月吃不下饭、睡不好觉,“我没做过的事,为何判我死刑?我一直想不通。”

陈虎只有小学文化,识字不多。他说,在看守所,他只能口述自己的遭遇,拜托狱友帮助自己写上诉状,再交给看守所管教。

上诉后,广西高院于2009年4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0年4月30日,北海中院第二次判处陈虎死刑。

第二次死刑判决让陈虎身陷绝望,“我觉得应该是没救了”。 在律师的鼓励下,他继续上诉。2011年12月8日,广西高院再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但直到两年后,案件才有了进展。北海市检察院在此期间变更了起诉事由,仅指控陈虎涉嫌一起抢劫案,撤消了对其它5起抢劫犯罪的指控。北海中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仍认定陈虎犯抢劫罪,改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

“改判的结果让我既高兴又不服气,我觉得自己平白无故坐了这么多年牢。”陈虎说。

法院改判之前的2013年11月27日,陈虎被取保候审。此时,他已经被关押了近6年半,算下来,他被关押的时间超出一年有期徒刑近5年半。

重新获得自由之后,陈虎曾尝试在老家找份工作,开始新生活。“正常的工作根本无法找到,我只能做些苦力零工,可是收入太少,养活不了家人。”陈虎说,他决定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遭拒

2015年2月9日,陈虎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法院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支付赔偿金307万余元。

不过,北海中院驳回了陈虎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该案重审后,陈虎没有被判无罪或者作无罪处理,而是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国家赔偿是法定赔偿,陈虎被羁押时间比判决确定刑期长的情形,既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原判数罪再审个罪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中任何一种应当赔偿的情形,因而“不予赔偿”。

“陈虎被羁押和逮捕的起因和主因是因为起诉书指控的第2、3、4、5、6起抢劫事实,他被长期羁押与司法机关的错误认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陈虎的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华认为,北海司法机关应该对陈虎超期羁押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如今,陈虎正在等待广西高院对该国家赔偿案的复议结果。他告诉澎湃新闻,如果法院不予赔偿,他将要求追责。同时,他还称自己是无罪的,今年4月6日,他向北海中院提出申诉,希望再审自己的案子。

谈及当下的生活,陈虎提到更多的是生活的无奈和艰辛。他现在跟着堂哥在广东惠州种菜,“刚刚来到这里,堂哥见我生活困难,就说拿一块地给我种。”

他说,自己与外界隔离了太久,至今仍无法适应正常的生活。结婚前,岳父母一度不同意把女儿嫁给他。

专家:应将“轻罪重判”纳入国家赔偿范畴

“坐了这么多年的牢,青春都浪费掉了,国家应该给我赔偿。”获释后,陈虎开始了新的生活。他始终坚持,自己平白无故地被多关押了近5年半,“不可能一点说法都没有”。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错拘、错捕、错判’的赔偿情形,此案虽然属于错捕案件,但要获得赔偿的前提是要宣告无罪或是不起诉。”马怀德说,该案不属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只有无罪的人遭遇错误羁押,国家才会赔偿,如果最后只是认定罪行轻重的问题,很难获得国家赔偿。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的规定中涉及刑事赔偿方面共3条13款,分别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了6款不予赔偿的情形。

马怀德分析,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无辜者”赔偿原则,此案属于错捕后的轻罪重判,涉及超期羁押的问题,目前为止很难获得国家赔偿。

“从情理上讲他应该得到赔偿,不过得有赖于法律的完善。”马怀德表示,二审改判属于正常司法现象,法院作出不予赔偿也有法律依据,关键的问题在于出现了超期羁押。“现行的国家赔偿范围和情形规定得比较清晰,诸如轻罪重判或其他司法行为造成公民不应有的损失的情形,应该通过修改现行法律,将它们统一纳入赔偿范畴。”

“法院不予赔偿的逻辑很荒唐。”王卫华表示,按照法院的逻辑,如果一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或是被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即使被错押二三十年,甚至一辈子,甚至被执行死刑,也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如果得不到赔偿,我们还会启动对广西北海公检法司机关错误指控一事的追责程序,包括对案件承办人员、分管领导的追责。”王卫华说。

马怀德说,在2012年《国家赔偿法》启动修改时,他曾建议在刑事赔偿中应将轻罪重判等情形纳入赔偿范畴,比如本案中出现的5年超期羁押的问题应予赔偿,但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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