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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市纪委调取监控视频,打破两名违规干部攻守同盟

禹正/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6-06-03 16:3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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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问题通报

5月9日,山东省禹城市纪委通报了1起违规接受宴请、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典型问题:

今年4月7日,禹城市人民法院房寺法庭庭长王德柱接受禹城市房寺镇臧庄村党支部书记臧秀军宴请、午餐饮酒,并早退回家与他人发生冲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王德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事件回顾

4月7日上午,山东省禹城市房寺镇臧庄村党支部书记臧秀军到镇上开会。会后,臧秀军打电话给房寺法庭庭长王德柱,邀请王德柱中午一起吃饭,王德柱表示同意。

中午11点27分左右,房寺镇信访助理程淑燕和扶贫办副主任邢仁华因平时和王德柱关系较好,到房寺法庭给王德柱送镇餐厅做的包子。

王德柱随即带着前来送包子的程淑燕、邢仁华一起,由邢仁华驾驶私家车前往房寺镇邢店村快餐店用餐。

11点40分左右,王德柱、程淑燕、邢仁华到达邢店村快餐店,与随后到达的臧秀军一起吃饭。午餐期间,王德柱与臧秀军饮酒。

下午2点左右,邢仁华驾车将王德柱送回房寺镇法庭。

下午4点半左右,王德柱返回家中,与正在进行暖气管道改造的邻居发生言语冲突。

●查处经过

“禹城市人民法院房寺法庭庭长、正科级干部王德柱工作日午间饮酒,并在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

4月7日下午5点45分,禹城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上述问题。经分析研判,报请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了快查快办程序。调查人员于当天下午6点到达禹城市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工作人员联系到王德柱后,随即将其带至市中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王德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mg/100ml,属醉酒状态。

随后,调查组与王德柱进行了调查谈话。

“午餐你在哪吃的?有没有喝酒?”调查组的同志抛出了第一个问题。

“午饭我是在单位餐厅吃的包子,没有饮酒,酒是发生争执后心里不痛快回家喝的,前来调解的邻居薛某可以证明……”

“既然中午饭是在单位餐厅吃的包子,那么包子是在哪里买的?都是什么馅的?吃饭的还有谁?”

“包子是房寺镇干部程淑燕在镇机关食堂购买后送去的,是韭菜猪肉、甜菜鸡蛋两种馅,在一块吃饭的还有本站所的陈某、李某、庞某、刘某……”面对调查组的询问,王德柱信誓旦旦、对答如流。

这出乎了调查组的意料。

随后,调查组又与程淑燕取得联系,电话了解了当天中午吃饭的情况,说法和王德柱所说完全一样。

王德柱不想说出实话,是在调查组预料之中。因为禹城市早在2008年就有“禁酒令”,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更加强调严禁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但是为什么程淑燕与王德柱说的完全一样呢?这引起了调查组的怀疑。难道他们提前商量好了?此时这件“四风”案子的调查工作陷入了僵局……调查组决定,先送王德柱回家,第二天再另辟蹊径。

第二天,调查组决定兵分三路同时进行调查,一组在市纪委谈话室与王德柱谈话;一组到房寺镇机关,与送包子的程淑燕谈话;一组到房寺法庭,与当时一起吃饭的几名同志谈话。

通过比对谈话内容,发现他们事先编织的谎言露出了破绽,确认当事人进行了串供。

针对这种情况,调查组耐心细致地给谈话对象做思想工作,告诉他们对抗组织审查是要受党纪处分的……

为固定证据,调查组又与公安机关联系,调取了4月7日中午全市各主要道路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4月7日上午11点26分,王德柱、程淑燕乘坐邢仁华的车,离开房寺法庭;11点35分,三人到达邢店村一家小餐馆;下午14点08分,该车驶离餐馆;14点16分,三人回到房寺法庭。

在事实证据面前,王德柱终于低下了头。王德柱说,发现被举报后,为隐瞒自己违规接受宴请和午间饮酒的事实,在调查组与其谈话之前就打电话给程淑燕,订立了攻守同盟。王德柱对自己拒不配合,给调查组造成的麻烦,感到非常自责。但此时的自责与悔恨为时已晚,王德柱因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且工作日午间饮酒,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禹城市纪委将程淑燕、邢仁华的问题交由房寺镇纪委进行处理,房寺镇纪委按照规定对二人进行处理,并在机关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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