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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警方一年半内两次鸣枪示警致人死亡,专家:若违规需担责

澎湃新闻记者 朱安足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6-09 18:4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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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广东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通报称,该局同济派出所民警8日下午在深村市场附近处理一起持械闹事的警情时,遭到涉事者故意大力推搡,并造成处警的警辅人员受皮外伤。为制止事态恶化,民警朝天鸣枪示警,流弹致事发地五楼一男子死亡。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是一年半内的公开报道中,禅城警方第二次鸣枪示警致人死亡。

据《佛山日报》报道,2015年1月20日18时许,禅城城北批发市场附近发生一起20多名中学生聚众斗殴案。民警处警后,立即上前大声喝止。在喝止警告无效情况下,民警鸣枪示警,打斗双方遂四散逃离。在随后的搜查中,民警发现距打斗现场30多米处一少年倒地伤重,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解剖鉴定,该少年死亡系处警民警鸣枪警示流弹击伤所致。

上述两次致人死亡事件发生后,涉事民警均被停职处理,公安督查部门和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那么民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鸣枪示警?鸣枪后流弹致他人死伤又该如何处置?澎湃新闻(www.theaper.cn)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

浙江警察学院教授金诚说,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来不及口头警告的,可以直接鸣枪警告。

金诚说,上述规定也意味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有条件的,而根据禅城警方9日的通报,处警过程中,民警“遭到大力推搡”且“处警的警辅人员受皮外伤”可以视为遭到暴力袭警。民警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但“安全方向”是需要民警个人进行判断的,每个民警的个人素质有差异,导致对处警现场情况的判断也各有不同。

但他同时指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也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但不使用枪支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此次事件发生地房屋较多,人群较密集,在此情况下朝天鸣枪示警可能会造成误伤。”金诚表示,评估此次事件需考虑与民警发生冲突者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需要民警使用武器的限度,以及该民警当时是否意识到在这种环境下鸣枪示警存在误伤他人的风险。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曾在一公安局担任过领导职务。他认为,民警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或是暴力威胁自身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是可以鸣枪示警的。

若流弹致人伤亡,该如何处置?王耀刚说,事件发生后,民警需立即报告自己所在单位,并由检察院进行调查,以确定鸣枪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若调查结果表明该民警鸣枪的行为是违规的,就应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死者家属则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王耀刚还表示,若调查结果表明民警鸣枪的行为合乎规定,则其个人与单位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死者也不适用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但可以由公安机关向其作出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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