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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能接诊本人拒治疗的“精神病人”?委员:民法总则应明确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6-06-29 11:45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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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精神病患者在医院的休息室内休息。许海峰 澎湃资料

“2013年9月19日,头一天还在为别人看病的李大夫被当作病人关进了精神病院,她始终没弄明白自己是怎样突然变成了精神病人,在四川南川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27天。”

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委员任茂东以上述案例提醒道:“如果《草案》没有很好地规定启动监护的详细程序,是多可怕?”因此,他建议起草人要进一步研究精神病人的监护启动问题。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草案》中有“监护”一节,共十二条,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其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依次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但《草案》对如何启动监护未作规定,这就有可能出现监护人滥用职权,致相对人受害、受苦的问题。”任茂东举例说,《今日说法》曾报道,2006年10月13日,李女士因怀疑丈夫外遇,被丈夫视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丈夫先后四次将其送入精神病医院。最后她找到司法机关鉴定,结果显示她未患精神分裂症。

“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孤岛,在目前已出现类似事件的情况下,立法不应该回避,应借此机会作出相应规定,至少应有原则性的规定。”任茂东建议,《草案》编纂过程中,应研究如何界定精神病人是否需要监护;对于精神病人启动监护的前提是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一认定是由法院还是其他部门宣告;医院能否在家人的要求下接诊本人拒绝治疗的所谓精神病人?

任茂东认为,一部良法应是有预见性的,如果新出台的法律滞后于现实,这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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