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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磋商完善通报机制,专家:明确“一国”是最根本底线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7-05 18:1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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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根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请求,应公安部邀请,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一行来京,与内地有关部门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互通报机制进行首轮磋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磋商会上获悉,双方一致同意,重点就通报时限、通报内容、通报范围、通报渠道等方面对现行相互通报机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更加有利于保障两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打击跨境犯罪, 维护两地社会的繁荣稳定。

两地警方相互通报对六千余名嫌犯采取强制措施

2000年10月,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局签订《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安排》,就通报渠道、通报范围、通报方式、通报内容等进行了磋商,达成了双方均同意的安排。

《人民公安报》曾介绍过这一机制成立的背景,即内地与香港两地人员往来增多,两地居民因涉嫌犯罪在对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沟通渠道和通报机制,来推进工作展开。

根据《安排》,内地向香港通报的范围主要包括由公安机关(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香港居民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而香港向内地通报的范围主要包括由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或入境事务处对内地居民涉嫌犯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和内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香港“3·14”重大抢劫杀人案即是两地发挥相互通报机制,打击犯罪的案例之一。2016年3月14日9时许,香港新界大埔运头街一货币找换店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件,被害人是当地找换店老板。经香港警方初步调查,香港籍居民揭冠国有重大嫌疑,揭冠国于当天从深圳进入内地。

3月17日,香港警方致函广东省公安厅,通报了上述情况,次日还专门派员到广东省公安厅就此案进行会晤,请求开展协查工作。

接到通报后,广东警方即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侦查调查工作,并表示将按照粤港两地警方通报机制和长期友好关系,全力协助缉捕疑犯。6月27日,广东省公安厅向香港警方通报,揭冠国已在深圳市坪山新区一工厂内被抓获。

据新华社透露,相互通报机制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底,内地公安机关向香港警方通报在内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香港居民6172人;香港警方向内地公安机关通报在香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地居民6934人,对于有效维护两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专家建议设一国两制框架内的司法互助机制

现行相互通报机制运行15年,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刘诚指出,相互通报机制只是一种行政性的安排,如香港发生一起涉内地居民案件,香港警方可以向内地通报,也可以不通报,可立即通报,也可隔段时间再通报等,它不像司法互助机制那样具有法律约束力,遇到类似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相互通报。

刘诚说,相互通报机制的非正式性决定了它在日常的沟通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沟通的渠道、方式、时间等,进而导致实践中出现沟通不畅等问题。

刘诚还指出,目前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由于香港与内地没有遣返协议,而与北美、欧洲等很多国家都有引渡合作,内地嫌犯一旦逃到香港,比他们逃到有些西方国家更难被带回归案。

事实上,内地警方也已注意到相互通报机制存在的问题,十多年来,一直在与香港方面沟通,希望达成刑事司法互助的安排,通报互涉两地的刑事案件,移交逃犯,规定两地刑事管辖权限,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

“但是由于香港某些政治势力的反对,两地的刑事互助安排,至今没有达成协议,致使有人在内地犯罪,或有人在香港对国家和内地机构以及个人犯罪,常藏匿在香港,逃避了内地的法律制裁。”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董立坤说。

刘诚认为,现行的相互通报机制恰是“一国两制”下的产物,若是广东省和中央政府,它就不需要这样一个机制。但现在的问题在于对“两制”强调多,而忽视了“一国”。

“一个香港居民,他在基本法意义上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同时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意义上的公民。不管是在香港,还是在内地,他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行为时,‘一国’是最根本底线。”刘诚说,若两地要明确互通机制目标,就应该朝“一国”这个方向推进,推动两地合作。

刘诚还表示,建立司法互助机制并不是否认十几年来相互通报机制的成绩,而是对以往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并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落实。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深圳大学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庄指出,目前香港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刑事司法互助机制,而香港回归19年以来,一直未与内地建立刑事司法互助机制,所以,今后两地应考虑建立“一国两制”框架内的刑事司法互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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