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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质疑法学家意见书:可惜了一世英名,参与者:对事不对人

澎湃新闻记者 计思敏
2016-07-05 18:2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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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万科独董华生在其微博表示:华润发布江平等13位法学大佬全面支持其诉求是受人委托替人消灾。华生指出,听人说有独董在自己博客上随便发布公司机密,不查证就判违规。这些老先生们若当法官不知得出多少冤假错案。真是可惜了一世英名!

事情源于7月4日晚间,华润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由13名法学界专家签名的专家意见书,就万科董事会决议效力、一致行动人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

其中包括法学界泰斗江平、崔建远、孙宪忠、刘俊海等法学界专家参与此次“万科股权争议论证会”。

与会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专家意见书内容是与会专家们的共识,并表示其与万科独董华生是朋友,对于万科股权事件对事不对人。

华润发布的这份法学意见书主要有四点内容:

(一) 独立董事张利平提出回避表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及《万科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6•17董事会决议实际上并未有效形成,按照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二) 就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以及迄今为止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暂无证据表明华润公司与宝能公司应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三) 股权分散且以创始人为管理核心的上市公司要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忽视股东合理诉求与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守法律、章程及公司内部规定,董事(含独立董事)个体不宜擅自披露未公开信息,泄露公司秘密。

刘俊海指出,7月3日上午大家一起参与了有关万科股权争议的论证会,经过几个小时的讨论,与会专家对于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决议的内容主要形成三个观点:一是决议无效,二是决议可以撤销、三是决议不成立。后来经过商讨,最终形成决议可以撤销的观点。

在6月17日的董事会上,由于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宣布回避,最终不计入董事会11人,使得最终投票结果以7/10,超过三分之二票数通过。但华润方面则认为,董事会共计11名董事,7票赞成、3票反对未获得2/3以上多数通过。

由于万科与华润在这一事件上意见不一,随后矛盾不断升级,而其中的关键就在于独董张利平是否具有独立性。

按照华润发布的专家法学意见书,张利平与深圳地铁之间的关系并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次,从万科公司公告披露的回避理由来看,张利平与深圳地铁之间并无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即便张利平在美国黑石集团任职,黑石集团又正与万科公司洽谈某大型商业项目,张利平申请回避也还须证明黑石集团与深圳地铁存在关联关系。就目前的证据材料来看,张利平回避理由完全不符合上述法律及章程所定情形。

刘俊海解释到,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这属于实质性瑕疵。

第2款内容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张利平独董不应当回避表决,按照第2款规定来看,因此回避表决属于程序性瑕疵。万科董事会于6月17日举行并作出决议,因此在8月16日前,万科公司股东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让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刘俊海称。

“撤销可以是华润、宝能、也可以是任何万科的小股东。”刘俊海说道。

刘俊海称,在万科这件事上独董张利平不能以个人的认识来判断,而是应该用法律的角度来探讨。虽然在6月17日万科董事会上决议作出了通过,但通过是否有效、以及公告内容是否生效并不是一件事情。

“目前还没有证据来说明张利平回避表决符合规定,因此6月17日董事会决议实际上并未有效形成。当然事情是在发展的,如果可以拿出张利平与深圳地铁关联关系的证据,那也需要在现行法律下重新探讨。”刘俊海补充道。

值得指出的是,此次意见书中提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守法律、章程及公司内部规定,董事(含独立董事)个体不宜擅自披露未公开信息,泄露公司秘密。

而在万科股权大战中,万科独董华生在媒体上连发三文《我为什么不支持大股东意见》,在文章中,华生透露了外界所不了解的一些细节,包括万科与华润的沟通问题,并质疑华润与宝能或存在关联关系,华润反对万科引入深圳地铁是想重新当回第一大股东。

刘俊海坦言,在万科股权这件事上对事不对人,没有针对谁,我和华生也是朋友。只是从《公司法》来说,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然就有违规的情况,这是需要敲响警钟的地方。

刘俊海指出,万科股权战之所以成为公共事件,是因为上市公司的动态关系到股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希望的是通过对万科事件的探讨可以使得中国的上市公司朝着法制、理性、公开、透明、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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