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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十八大以来落马官员判决中的“特定关系人”:七成为情妇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姚暖
2016-07-06 17:4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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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令计划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中有关“特定关系人”的表述引发关注。

根据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以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案为起始,十八大以来落马官员中,至少30人的判决书中提到“特定关系人”,其中七成“特定关系人”被指为“情妇”。

“特定关系人”七成为情妇

九年前,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落马之后,其情妇汪沛英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站上了被告席。当时的媒体报道称,她是我国第一个在司法解释将情妇纳入“特定关系人”范畴之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的贪官“关系人”。

什么是“特定关系人”?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行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动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纳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这一《意见》时指出,情妇属于“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其实就是利益关系。尽管情妇与腐败官员不是法定的婚姻关系,但是他为她谋利益,他对她也有特定的利益需要。

澎湃新闻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以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案为起始,十八大以来已领刑的落马官员中,至少30人涉及“特定关系人”,其中七成被指为“情妇”,“情妇”往往被法院认定犯受贿罪。

比如,2014年10月17日,张曙光因直接或通过情妇罗菲受贿4718万余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个多月后,罗菲也被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检察日报》报道,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在指控受贿问题时,除经常涉及官员亲属外,“特定关系人”也常常被提及,如对陈安众、万庆良、毛小兵、冀文林等人的受贿情况,表述大都为“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被指为“情妇”的“特定关系人”,身份包括商人、演员、按摩女、护士、饭店服务员等。

专家:“特定关系人”常常起到“白手套”的作用

澎湃新闻发现,近些年以来,纪委在通报落马官员的作风问题时,修辞方法常常呈现多样化,比如“与多名女性保持或发生不正当关系”、“生活作风严重腐化”、“生活糜烂”等等。

法院判决中提到的“特定关系人”则显得较为“谨慎”。

“这一提法不算罕见,但单纯的表述太过于概括性和模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坦言,“特定关系人”具体是指哪些人不明,“可能是考虑到文字表达的简洁,或是考虑到具体内容的不便阐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原院长乔新生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涉贪腐案件中“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意见》所规定的‘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并不够具体,比如‘情妇(夫)’的范围就非常难以认定”。

乔新生建议,对“特定关系人”的认定,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进一步通过立法来解释和明确,从法律上予以清晰界定,让“情妇(夫)”这类概念成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便法院认定和判决。

在令计划案件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人事档案资料、户口迁移证、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以及令计划本人的供述,证实令计划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陈×、张××及其亲属在调动工作、购买房屋、晋升职务、迁移户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该案中,“特定关系人”并没有明确介绍。“从现有的信息来看,令计划滥用职权主要包括在工作与生活两个层面上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向分析说,工作层面可能包括上下级,比如司机、秘书等,生活层面包括同学、朋友等私下的关系。

在杜治洲看来,近年来,有关贪官的判决文书呈现出更加规范、严谨的趋势。

“以前常常会提及情妇、二奶等吸人眼球的表述,容易贬低涉事官员的人格。”杜治洲说,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罪行,就污损其人格尊严,司法机关应该少用民间话语体系,要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反映法治文明的进步。

乔新生认为,许多职务犯罪往往都是有“白手套”在中间起作用,“白手套”就是指涉贪腐官员通过“代理人”收受、保管和打理违法所得,常常是通过代理人、通过情妇、通过同学等“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贿赂。

“为了防范党政官员利用‘特定关系人’实施受贿等犯罪行为,应当尽快制定基础性的法律对党政干部的收入、家庭情况进行详细的核查。”乔新生认为,加快党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状况报告制度,这才是预防腐败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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