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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对损害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保护行为将严厉查处

澎湃新闻记者 欧昌梅 实习生 刘吉武
2016-07-07 18:1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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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

“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7月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直指地方保护行为对统一市场建设带来的危害。

胡祖才表示,发改委将加大反行政垄断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尽快落地。

在胡祖才看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发改委和价格主管部门一直将重心放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上,对于规范政府行为的实质性动作则较少。

今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7月开始正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意味着中国反垄断由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发展到同时对政府政策行为的规范。

据胡祖才介绍,目前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胡祖才强调,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发改委要推进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指南和细则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为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意见》从四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利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意见》还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不过,胡祖才也指出了一些例外情形。他说,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政策措施难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当为这些政策留出实施的空间,这也是国际惯例。

《意见》明确了四种例外情形: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二是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目的。三是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为防止滥用例外情形,胡祖才说,发改委也建立了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发改委价监局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表示,《意见》已经为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对发改委而言,下一步要尽快推进,确保制度能够尽快落地,下一步要从五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一是国家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地落实。

二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按制度要求展开工作。

三是根据制度实施情况,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工作能够顺利展开。

四是要加大反行政垄断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为制度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五是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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