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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月工资160元,僭越了最低工资的法律底线

沈彬/东方早报
2016-07-20 20:5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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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这个毕业季里,长春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雪的遭遇颇为尴尬,她在网上应聘了一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其实习期的工资为1750元,做了一个月之后,她仅得到160元的工资,而长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480元。公司方面给了冠冕堂皇的理由:小雪“没有给公司创造价值”。

160元的月工资,让舆论哗然。不必渲染大学生的不容易(因为同样可以从感情上渲染做老板的不容易),不必打情感牌(因为企业方也可以打“狼性管理”的牌),判决是非的标准就是法律。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长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480元,而小雪工作一个月工资只有160元,这就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不必被企业方搞的“基本工资”和“基础工资”的文字游戏带到沟里面去。既然国家法律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企业就不能够违反。

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哪怕劳资双方“自愿”签订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协议,劳动者主动要求“零工资”什么的,也都是无效的。

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劳动力的价格,至少要包括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即要满足劳动者衣食住行的最基本的需要,才能让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力。这是人性之底线,也是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所以,20多年前中国市场经济初步建立时,就明确了最低工资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中国20多年来的经济腾飞也得益于其中。如果连这个底线都要突破,带来的不是所谓的“自由竞争”,而是劳资双方的激烈冲突,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

就现实来说,劳动监督最直接判定违法的两条标准:一个是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另一个是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这两条是劳动法的底线中的底线。小雪月工资只有160元的事,已经被媒体证实,长春市劳动执法部门不能熟视无睹,可能东北的经济存在压力,但是这种违法的用工带来的绝对不是企业增效和经济发展。

大而言之,近段时期来很多人对于现行《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很多批评。包括今年早些时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等高层人士先后表态:现行《劳动合同法》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应做出调整。

的确,《劳动合同法》有用工机制僵化等倾向,不利于企业灵活经营,存在修改的空间。但是,也应该明白:中国劳动法执行现状是怎么样的?企业经营压力山大,真正是因为劳工维权过度了吗?应该看到,连20多年前规定的最低劳动保障制度,在长春这样的大城市都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如果要修改,也应该有的放矢,理性平衡劳资双方权责利,而不能将之变为脱离实际的情绪宣泄,甚至标榜“自由市场经济”的道具。

提高企业竞争力,替企业减轻负担,对员工实施优胜劣汰,这些当然都是对的。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僭越法律底线,劳动者的最低工资,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劳动者理应得到。在这起荒唐的事件中,一个大学毕业生月工资只有160元,既违背了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跌破了长春当地的最低工资保障,这就是违法的。

迄今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当地劳动执法部门对这种违法用工行为进行制裁,这是不正常的。《劳动合同法》即便面临修改的压力,中国的劳动法律也不能开倒车,否则跌破20多年前就定下的最低工资保障的底线,带来的不是什么自由竞争,而是社会不能承担的成本。(作者系东方早报首席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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