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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让科研资金用得安心

2016-08-02 19:2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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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直指科研人员最为关心的项目资金管理问题。

科研活动有其自身规律,科研支出同样如此,相关的预算管理也必须按此规律进行。《意见》要求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情况。科研结果的不确定性,需要科研人员的自主权来应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统筹使用,是广大科研人员的心声,这次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并将此三项合并,有利于科研人员统筹使用经费。《意见》要求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特别是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了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界定,且不设比例限制。

《意见》对之前主要参照行政机关制定的差旅和会议管理做法以及采购制度都做出了调整。比如《意见》指出,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也可以据实报销交通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意见》规定了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管理中的责任。单位要在规范管理中改进服务,精简检查评审。《意见》还要求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意见》中的许多要求都非常具体。

资金管理既然是管理,就不能放任不管。放管结合,才能真正释放科研创新的活力。《意见》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为了让好的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有明确的负面清单,让科研人员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减少科研资金使用中的风险,从而安心科研工作。

《意见》要落实好,就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让好的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检验《意见》的成败标准就是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是否得到充分的释放。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需要适应社科研究的规律和特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需要参照《意见》制定。《意见》主要针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但对横向经费按照合同进行管理也有了原则性规定,将有利于科研人员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一步推动科研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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