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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要求全程监控办案流程,重点解决不规范等违反程序行为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8-04 11:3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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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要统一集中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有针对性地防范和纠正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期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规定》共23条,除定义案件流程监控的概念、原则和分工以外,重点明确了流程监控的主要内容、主要措施以及纪律要求。

《规定》强调,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案件管理部门都应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重点解决办案不规范、不及时等程序性问题

“案件流程监控的对象是案件程序性问题。”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介绍,流程监控将重点解决司法办案不规范、不及时、不完备等明显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涉及案件受理、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法律文书、办案期限、权利保障、信息公开、网上办案等方面。

《规定》要求,案件管理部门要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核以及对办结后拟向外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预警、提示、查阅等功能,及时掌握办案进展信息,开展同步、动态监督。

对发现的问题,《规定》指出了不同的督促纠正的方法。对情节轻微的,进行系统自动提示或口头提示;对情节较重的,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通报相关诉讼监督部门,并报告检察长。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如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为加强对流程监控工作的管理和成果运用,《规定》还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意见,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应当与办案人员业绩评价挂钩。

案件管理部门监督但不干预办案

对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规定》指出,上述属于办案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应当通过办案部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审核把关进行监督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不干预。如果发现实体上有问题,案件管理部门应提醒办案部门或报告检察长进行监督。此外,还可以在办结后组织质量评查,对实体和程序等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确认是否存在问题。

“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流程监控,既要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又要避免给办案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表示,流程监控与诉讼监督、纪检监察都负有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职责,但在性质、任务、时机、方式和效力上存在差异。

为此,《规定》明确,负有案件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违规干预正常办案活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上述案管办负责人还表示,《规定》厘清了检察机关内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严守边界,避免越位、错位、重叠交叉,特别是对应当由诉讼监督部门进行法律监督的,以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要去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做好衔接协调、相互配合,以强化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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