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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法院将执行款支付给案外人,被裁定无依据且程序违法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实习生 丰凤鸣
2016-08-08 19:1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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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玉延不明白,本应支付给他的执行款,法院为什么连招呼也不打突然转给了案外人。

8月5日,姜玉延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014年,他因一起债务纠纷将纪某、王某夫妻二人告上法庭,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吉林省前郭县法院对纪某夫妻所有的一套住宅强制拍卖,获得拍卖款274000元。

以为纪某的欠债终于要还清了,姜玉延却意外获知,拍卖款中的229279.99元被一家担保公司给“截流”了。

“法院没给我任何通知或裁定,就将原本判给我的执行款给了这家公司。”姜玉延后来得知,房子被拍卖后,这家担保公司称拥有纪某夫妻被拍卖房产的抵押权,要求优先受偿。

姜玉延认为,上述执行程序违法且无法律依据,向前郭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裁定驳回。他随后向松原市中院申请执行复议,并向当地检察院反映情况。

2016年4月1日,前郭县检察院作出通知,认定前郭县法院的执行程序违法。4月25日,松原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前郭县法院的执行裁定,发回前郭县法院重新审查。

8月8日,澎湃新闻联系前郭县法院政治部,对方表示该案正在审理当中,不接受媒体采访。

执行款大部分转给了案外人

2014年,姜玉延与纪某、王某夫妻发生借贷纠纷,经前郭县法院民事调解,双方约定纪某夫妇在固定期限内偿还137500元欠款。因对方未按期履约,姜玉延遂向前郭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7月,前郭法院对纪某夫妻名下的一处房产的进行拍卖,获得钱款274000元。

姜玉延称,拍卖结束后,他多次向法院的工作人员询问,希望能尽快拿到执行款,“但执行局一直没有回应”。

到了2015年12月21日,前郭县法院将上述执行款中的229279.99元直接转付给了吉林省鸿城置业担保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鸿城公司”),姜玉延只拿到剩余的不到4万元执行款。

2015年12月29日,姜玉延向前郭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前郭县法院暂缓发放房产拍卖执行款,对鸿城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进行合法性审查。

前郭县法院在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前民执字第12号裁定,驳回了姜玉延的异议请求。这份裁定书显示,鸿城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执行,实现抵押权,由该公司优先受偿房屋拍卖款。

裁定书显示,纪某的房屋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江支行(以下简称“宁江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45000元,鸿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房子被拍卖后,2015年11月20日,宁江支行与鸿城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贷款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转让给鸿城公司。

依据这份债权转让协议,前郭县法院认为,鸿城公司为纪某夫妻偿还贷款229279.99元,“应当从房屋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前郭法院执行款收据显示,2015年12月21日,前郭法院转付了229279.99元拍卖款给鸿城公司。

分配执行款未经法定程序

“我们对前郭县法院的裁定依据存在质疑。”姜玉延的代理律师腾达说。

腾达认为,法院在2015年7月31日已发布关于拍卖上述房产的裁定,而宁江支行与鸿城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此时房屋已经通过拍卖过户给他人,鸿城公司根本无法对房产进行抵押登记,因此并不享有此房屋的抵押权,“实际上,我在前郭县法院执行局复印卷宗时,也并未发现卷宗中存有鸿城公司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文书证据。”

腾达称,即使鸿城公司与纪某夫妇存在债权关系,按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鸿城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但我们并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执行异议的通知,也没有收到关于法院对鸿城公司执行异议的裁定书。”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1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姜玉延表示,他曾致电负责此案的前郭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孙恒军,希望能够召开听证会,制定执行款分配方案,但未得到许可。

检察院认定执行程序违法,中院裁定重新审查

2016年3月4日,姜玉延向松原市中院申请执行复议,并向当地检察院反映情况。

2016年4月1日,前郭县检察院给予了姜玉延回复,并作出前检民(行)执监【2016】2207210001号通知书。其中显示:“本院已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特此通知。结论:程序违法。”

4月25日,松原市中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复议人以支付给鸿城置业公司拍卖款没有法律依据而提出异议,理由成立”,该院裁定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发回前郭县法院重新审查。

澎湃新闻联系前郭法院负责此案的审判长刘汉权及执行局局长王俊军,但二人的手机和办公电话连续数日均无人接听。8月8日,澎湃新闻联系前郭县法院政治部,对方表示该案经市中院发回重审,正在审理当中,按规定不接受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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