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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男子被留“犯罪记录”,邻居曾冒用其未成年身份获轻判

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2016-08-18 14: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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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已于5月26日被重新逮捕,随后,他被法院追加两个月刑期。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图

多年来,四川男子张红强因无法正常就业困惑不已。原因是,10年前,犯盗窃罪的邻居张平(化名)冒用他当时未成年的身份受审,被从轻判处缓刑,犯罪记录却留在了他的户籍信息里。

成都市双流区法院2016年5月31日判决认定:张平冒用“张红强”身份接受审判,原判决错误,重新判决张平从5月26日服刑至8月4日。

8月17日,张红强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这些年找工作的过程中受尽歧视,蒙受不白之冤,现在虽然清白了,却没人为此承担责任,他将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8月18日,澎湃新闻联系了当年办理张平盗窃案的派出所,该所值班民警表示,10年前的事,现在已经无法确认是谁办理的案子了。如果要追究责任,要查到当年的办案人员信息,到分局纪检督查部门去反映。

案犯冒用未成年人身份获轻判

据张红强介绍,他今年28岁,四川省仁寿县人,去年应聘到成都一家银行做保安,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被拒绝。原因是,户籍信息显示他有犯罪记录。而他说自己从未干过违法乱纪的事,不可能有犯罪记录。

张红强发现,他当时的户籍信息确实显示,他曾于2006年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更令他吃惊的是,户籍信息上的照片并非他本人,而是邻居张平。

张红强后来得知,2005年,张平因在成都伙同他人盗窃电瓶车,被成都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大面派出所抓获,此后,张平却以“张红强”的身份被起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2006年6月1日对该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红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书还称,“张红强”能自愿认罪,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张红强对澎湃新闻说:“张平被抓时已过18岁了,我才17岁,所以他冒用我的身份信息,获得了从轻处罚。”

在向张红强说明情况之后,张平带着张红强一起前往龙泉驿区法院,调出了当年的判决材料,并前往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说明情况。2015年8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出具了《关于张平冒用张红强的户籍信息接受刑事处罚的情况报告》、手印鉴定书,并作了询问笔录。

2015年11月17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为由,对上述盗窃案提起刑事抗诉。成都市中级法院指令双流区法院再审。

2016年5月31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审中的被告人张红强真实身份应为张平,其冒用“张红强”身份接受审判。法院撤销了该判决,并重新对张平作出判决,判其从5月26日入狱服刑至8月4日。

派出所:已无法确认谁办的案

张红强说,法院重新判决之后,他母亲不止一次找到龙泉驿区法院,要求给予赔偿,但法院以各种理由推脱。张平见他要讨说法,也开始躲他。

张红强称,长达10年的“有罪之身”,对他的影响非常大。前些年去广州打工,每个地方做两个月就让他走,“每次到了要签合同的时候,别人就委婉拒绝了,眼神也总是怪怪的,根本不知道什么原因。如果不是保安公司要求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我至今都还蒙在鼓里。”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龙泉驿区法院2006年做出的判决中,张平以张红强未成年人的身份出庭受审,但判决书未显示张平聘请律师,法院也未指派律师。

律师谭德明认为,一个人犯罪之后冒用他人身份接受审判,必须要瞒过警方、检察院、法院才可能,但要把这些部门都瞒过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即使这些环节都失察,至少还有律师那一环,可这个案子离奇之处在于,同案犯的人都聘请或被法院指派了律师,唯独没给被“调包”的“张红强”指派律师。

律师朱明勇认为,一个人在外地犯罪,办案机关要和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调取这个人的户籍资料,无论他一开始就冒用了别人的名字,还是中途改口,都需要办案机关和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确认,诡异的是,这个案件中户籍信息照片也被人调换。

目前,张红强已向龙泉驿区法院提交赔偿申请。谭德明称,起码当年应当查明事实而没有查明,判了一个没罪的人有罪。张平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构成侵权,并给张红强的生活、工作、名誉带来很大的影响,也应赔偿。

8月18日,澎湃新闻联系了当年办理此案的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大面镇派出所,该所值班民警表示,10年前的事,现在已经无法确认是谁办理的案子了。如果要追究责任,要查到当年的办案人员信息,到分局纪检督查部门去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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