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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博士的脑洞|P2P监管靠的是“点穴”,而非洪荒之力

万喆(特约评论员)
2016-08-30 20:24
来源:澎湃新闻
金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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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千呼万唤始出来。

乱象

P2P乱象最近几年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乱象的排头兵和代名词,尤其是在e租宝等所谓P2P平台发生了兑付困难等问题后,引起了大众的极大关注。不仅如此,经过管理部门和媒体的“扒皮”,发现其中一些竟然几乎完全可以说是披着P2P外衣的庞氏诈骗,其不但以卷入金额和人数的数量巨大让人震惊,而且细细捋来,其骗局技术含量之低、手法之老旧、方式之随意,都让行内人士甚至觉得不解,这差不多纯粹是一场关于P2P概念的大众欺骗和自我欺骗的合体。

当前P2P的问题不但紧迫,而且突出,不但突出,而且明显。

首先是P2P究竟是干什么的?承担了一些功能,但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普惠金融的闪光名号下,P2P一度成为了小微贷款的救世主和金融脱媒的好榜样。但其业务范围究竟应该容纳哪些内容?当前,P2P平台名为信息中介,却常常承担担保、自建资金池、线下比线上更活跃等,才不断导致资金链断裂、资金被滥用甚至卷走等问题,并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次,P2P的主管部门究竟是谁?P2P算是个新生事物,在工商部门登记,进行的业务涉及金融相关,交易内容和实质基本上和证券、银行甚至保险都有关系,却没有确定部门对其主管,其应该对谁交待经营情况并不清楚,出现问题也不知道应该找谁。因此往往在最初发生资金流动不正常或投资者投诉等状况时就应该警觉和解决的问题,都要拖到爆发成无可收拾的局面是才能有专门临时项目小组前来收拾残局。

禁令

关于P2P应当不应当监管,应当由谁监管,应当怎么监管的讨论不绝于耳。

终于,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贷监管细则正式落地。

暂行办法里主要强调了P2P“正身”的确认,监管机构的确定,并公布了十三条“禁令”。

其实,这十三条禁令,无非也是对于P2P身份的一个具体解释。

首先,P2P是个中介,也就是说,它只是个中介,所以,不参与交易本身。因此,它不能为自身融资;不能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能发放贷款。

其次,P2P是个信息中介,也就是说,只是个信息交流中心。所以,它不能参与金融实务。因此,它不能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能拆分融资项目的期限;不能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能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不能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能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第三,P2P是个线上信息中介,也就是说,它是个线上合法运营个体。所以,不能违法。因此,它不能故意虚构、夸大收益,隐瞒瑕疵及风险,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不能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过去没有?

“史上最严”也不是盖的,刀刀见血剑剑封喉,如果这些“不准”都能够做到,相信P2P市场一定可保福寿安康万世太平。

这样一看,新出炉的P2P监管细则非常得当。犹如点穴,穴位找的都很准。

但是点穴从传说时代开始,就是一项“秘技”。为什么呢?因为认准穴位只是开端第一步,接下来,要如何拿捏尺度、力度、精准度,将对方“点到”,使对方或不能动弹或如你所愿的动弹,总之要达到你控制对方目的之时,这“点穴”才能算作成功。否则,都只能算是纸上谈兵或按图索骥。

所以,转念来想,这些“十三不准”,过去都是没有的吗?

即使没有这样在一份文件里系统性告知,但其功用职能早就宣告了这些都是不合理不合规和不合法的啊!

即使没有“十三条”,P2P作为在工商局登记的互联网信息中介,其经营范围难道没有一定的界定?当它的经营发生了吸储放贷等变化时,已经超越了普通公司的经营,工商管理部门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当它形成了自己的资金池,形成了自己的担保系统,这些已经需要金融牌照才能进行的业务出现,为什么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不进行干涉?当它开始为洗钱服务,为诈骗备书,在线下拉拢客户在线上提供或有意制造虚假信息,这早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为什么没有受到禁止和惩罚?

但它过去为什么没有被管制?

它从来不应该是难题,因为我们的监管部门从来不少,法规制度也从来不缺,关于它的行为规范完全可以从各种已有的监管规定里找出根据。

难道只因为没有一分名头叫做“P2P办法”的办法出现,就拿它没有办法而成为法外之地了?

P2P为什么盛行?

所以可能这个意见办法中最为有用的一条是进行限额。

办法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上借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上借款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而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借款不得超过100万元,不同平台则不得超过500万元。

如果从现有的P2P平台业务来看,这种限额显然称得上严苛。尤其在不得拆标也不得拆期的规定下,这一限额不仅会基本限死目前盛行的车抵、房抵,还会对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造成极大冲击,目前的大平台都有着大量超过限额的业务。但在这里,我们不讨论这个。几年行业爆发,应该进行清理。

我们讨论的是另一点,就是,以这种金额限制方式来约束P2P平台的规模,是不是能够达到普惠金融、小微贷款、畅通渠道的目的呢?

要知道,P2P之所以盛行,其背后是近些年来的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等民间资金融资借贷渠道不同造成的错配,这种错配是因为长期相当的金融抑制造成的。因此,P2P只是一个相对冠冕堂皇的发泄口而已。即使在没有P2P之前,非法集资、高利息借贷等已经非常盛行,在民间屡禁不止。

因此,棒杀P2P和捧杀P2P一样,都是弄错了P2P的意义和政策目标。

P2P的本意,就不是为了互联网找一个新创意,而是为市场的真实需求找一个合理的新渠道。使市场不至于成日在暗流涌动中孕育更大的风险。

把P2P弄成了另一个暗流涌动,本身就是因为监管的意图不明确,监管的目标不清晰的结果。

如果把P2P打回去成为以前那个暗流涌动,难道不也是监管意图不明确,监管目标不清晰的结果?

只有新“办法”才能治理?

所以,如果仅靠“限额”,恐怕是给P2P关笼子上铰链的方法,对于降低风险或有效用,但是否能够使其发挥市场效用就未可知。

不仅如此,即使是“限额”,其执行是否可行?平台乱象若此,贯通信息网络并未建立,额度限定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实现?

这或也是当前监管由银监会牵头的原因之一,可能在考虑从银行账户第三方资金池入手进行管理。

但即便如此,即使现实生活中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在贩卖各种理财产品,筹集各种资金等各方面也显现出许多乱象,与所谓P2P并无二致。各监管机构是否有有效办法,在功能监管的基础上维持市场平衡和稳定?

“不准”是对的,但怎么才能让人家“不干”?才是监管的学问。而且要让人家别就“不干活”了。才是监管的真学问。

P2P从来不是一个什么完全的新事物,其所蕴含问题也不完全是因互联网而起的新问题,虽然互联网或加大了信息取得的难度,但其问题本质一直都是金融市场中几十年来的存在,而且因经济发展、市场活跃、观念更新变得矛盾越来越激烈。

不认清这一点,现在和将来还会出现各种披着不同名头有着相似问题的平台、机构和产品,难不成天天都要追着赶着发一个新的“办法”才能治理?

后记

P2P监管办法的出现是件好事。但也许可以挖得更深些。

监管和“点穴”十分相似,这不是使出洪荒之力就可以摧枯拉朽的降龙之术,是要你走不得留不得又舍不得走还流连忘返,是要你脱身不得乱动不得又要干劲十足还要不越雷池的精准技术活。

没有洪荒之力做备书,使不出飞花伤人舞绸成棍的混元真气。

但唯有找得准穴位,拿捏得准劲道,收放自如进退得宜,才能让对方服帖。放任固然容易,制服也不一定难,难的是为我所用用得趁手称心,在市场上,这就叫做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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