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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检方连续抗诉两数额巨大受贿缓刑案,专家:缓刑不宜泛滥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9-06 13:5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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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海南省琼海市检察院连续对两起官员受贿案提起抗诉,认为一审量刑太轻,引发社会关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发现,这两起受贿案的被告人,均被一审法院认定受贿“数额巨大”,金额分别为受贿55万元、64.5万元,但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是两案“适用缓刑不当”。

多名学者直言,在中央大力推动反腐的背景下,官员受贿“数额巨大”被判缓刑或导致不良示范效应,“法院在职务犯罪的量刑上应该更加慎重,不能为了适用缓刑进行最底格量刑。”

“数额巨大”判缓刑,法院量刑被指“太松”

2016年8月,海南省琼海市检察院抗诉了两起 “数额巨大”的受贿案,两案均由琼海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原经理潘正壮受贿人民币55万元,陈昌强在担任中国移动澄迈、儋州两地分公司总经理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万元,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琼海市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上述两案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的判决逻辑可能基于两方面考量,其一是鉴于此案受贿数额比较接近‘数额巨大’最低档次,其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分析说,从量刑技术上看,法院的底格判决不算违法,“但在高压反腐态势之下,针对职务犯罪的量刑应该更加慎重。”

2016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两高还曾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四条规定,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同时指出,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以济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在贯彻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之下,对于职务犯罪的量刑把握不能失于宽松。”彭新林认为,尽管上述两起受贿案均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但适用缓刑容易引发公众误解,“法院断案不仅要考虑到法律效果,还需兼顾社会效果。”

检察院详析抗诉理由:属于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根据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5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琼海市检察院认为,潘正壮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属于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且其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于陈昌强,琼海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陈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符合刑法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与此同时,该案符合前述两高《意见》第四条关于不能适用缓刑的规定。

“适用缓刑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应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刑罚,还要确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称,对于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为了发挥刑法的威慑、惩戒作用,要从严适用缓刑。

“对于受贿‘数额巨大’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法定刑。”阮齐林认为,此类案件法定刑较高,表明罪行较严重。

“数额大小是贪贿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础性考量因素,犯罪情节只是辅助标准,法官不能孤立使用情节决定论,而忽略了整个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彭新林认为,对于职务犯罪手下留情,会助长潜在贪贿分子的侥幸心理,不利于反腐“最后一公里”的推进。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也持相似看法。他认为,有些法院可能曲解了两高的《意见》,过于灵活地适用了缓刑条件。“不能因为贪官认错态度好,把受贿款上交了,就可回家过年。”

近三成“受贿巨大”案判缓刑,专家:缓刑不宜泛滥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关于受贿“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该不该适用缓刑,各地法院在个案判决中存在差异。

自两高发布上述《解释》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出现200份左右涉及“数额巨大”的一审贪贿案裁判文书,其中60份作出缓刑判决,占比近三成。

这些判决书中,适用缓刑的理由多为“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系自首,到案后退缴了个人违法所得,对被告人依法可减轻处罚”等。

庄德水指出,法院在定罪量刑上对于贪腐情节差不多的案件,应该有一个大致趋同的量刑标准,不能轻重不一。

“法院在对官员犯罪量刑时,理应更加严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澎湃新闻表示,当下的司法判决中,有的涉罪最终被从轻发落,免于刑事处罚或是被判缓刑,这一现象体现出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存在偏颇。

张建伟认为,贪官受贿“数额巨大”仍被判缓刑的判决或会导致不良的示范效应,检察机关要在法院量刑出现偏差时表明立场、及时纠正,敢于表达自己的控方立场和意见,履行职责,适时发出自己的声音。

“现在的贪腐案件数额动辄千万甚至上亿元,虽然法院在对贪官量刑时倾向于不判死刑并无太大问题,但法治社会对于贪官的处理不能过于宽待。”张建伟说,在中央大力推动反腐的背景下,官员受贿50万元被判处缓刑,百姓怎么看?

“百姓会因此会理解成,贪污受贿50万元都不用坐牢了,这种不良的舆论误解会影响司法公信。”彭新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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