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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准律师”未及时办手续致实习期延长,告省律协胜诉
因不服被“延期6个月”的考核结果,2015年5月,“准律师”的王蔚君将海南省律师协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上述决定。一年多后,法院判他胜诉。
9月6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判决撤销海南律协对王蔚君作出的延期6个月的考核结果。
王蔚君是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的教师。2014年,他在海南一律师事务所实习期届满,参加海南律协组织的实习培训和考核后,被列为考核不合格人员。海南律协给出的原因是他在实习期间中途调到大学任职,由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王蔚君不服这一考核结果,向海南律协申请复议。2014年6月4日,海南律协通知他称,经再次复核,对其作出延长半年实习期的决定符合有关规定。
王蔚君称,他和海南省律协、司法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沟通,但没有被提醒办理变更手续,也未见到要求必须办理变更手续的规范性文件。他认为,考核中提出变更兼职律师后原专职律师实习时间作废,兼职实习的时间重新计算,这不符合常理。
2015年5月22日,他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9月,该院以“海南律协不属于行政部门,其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他的起诉。
王蔚君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海口中院。2015年12月17日,他收到了海口中院“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并发回龙华区法院继续审理”的裁定。
海口中院认为,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海南也是基于法律规定对包括王蔚君在内的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因此,海南律协对王蔚君作出的考核结果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延期6个月的考核结果对王蔚君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王蔚君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面对王蔚君的起诉,海南律协辩称,王在实习期间应聘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但未向海南律协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以及所在单位同意实习并申请执业的证明,不符合《海南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龙华区法院经继续审理认为,海南律协以王蔚君“申请专职,期间兼职教学,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为由,延长王6个月实习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审查王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中,发现欠缺申请材料后,已要求王蔚君及律所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
但海南省律协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通知过王蔚君及其所在律所补充提交材料或作出说明。最终,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海南律协对王蔚君作出的延期6个月的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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