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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 把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可能离犯罪一步之遥!
只是把银行卡借给别人
怎么就犯罪了?
以为自己离电信诈骗很远
谁知道已经身涉其中
……
当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已形成了上下游密切配合的产业链,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为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少网友提出了相关问题)
虽然“帮信罪”的罪名增设不久,但在网络上搜索一下,就可以发现有非常多的帮信犯罪案例,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把银行卡出售给诈骗分子。
在“事少钱多”“躺着赚钱”的诱惑下,有人就糊里糊涂地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卖、出借给别人获利,或直接用自己的账户帮助别人转账、提现。
电信诈骗中有几个关键人物代号:“话务员” 是负责拨打诈骗电话的人,“水房”是负责洗钱的人,“卡农”则是到处收购银行卡或其他支付账号的人。
在准备阶段,“卡农”会通过各种渠道跟全国各地的人收购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
“我收你几张卡,你什么事都不用做,躺着拿提成就行了,保证安全。”这是“卡农”的惯用话术。
在储备大量银行卡后,“话务员”上场,他们在电话中让受害者把钱汇到一张收购来的银行卡中。
这边赃款刚到账,另一边“水房”开始行动。他们马上通过网购、转账等方式,把钱迅速分流到多个二级银行卡里。
紧接着“水房”用类似的方式,把钱再拆分到更多的银行卡里。
如此一来,赃款被稀释成很多笔“正常资金”,到这里电诈犯才会把钱转到自己账户下。
这整个“让钱流动起来”的过程就叫 “ 跑分 ”。
@央视网 ▼
由此可见,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各类支付账号在“跑分”过程中也就成了电诈犯的“助手”,不仅能把赃款洗白,还增大了公安机关的追查难度。
我们通过三起典型的“帮信罪”案件,介绍几种常见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
01
出售银行卡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刷流水
2020年9月份,被告人高某和蒋某被他人告知可以办理银行卡来帮别人刷流水(即别人将资金转入其银行卡账户,再从其账户中转出给他人),能得到相应的好处费,于是两名被告人前往银行,每人各办理了3张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和手机号后交给他人,并以提供人脸验证的方式多次帮助对方刷流水,对方也向其支付了相应的好处费。
被告人虽在刷流水中通过自己登录的支付宝及网银APP查看到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刷过的流水高达数百万元且均流向不知名账户,心中明知这些资金为违法所得,但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和“轻松赚钱”的不劳而获思想继续进行刷流水。
被告人高某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564万余元,其通过出售银行卡及刷流水赚取提成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利2500元;被告人蒋某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743万余元,其通过出售银行卡及刷流水赚取提成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利3000元。
长兴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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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通过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帮助转账
被告人杨某等人被电信诈骗团伙招募为团伙中的“一车”成员,负责使用银行卡收取上家资金并转移至被告人冯某等人所在的“二车”。“二车”再负责将“一车”转来的资金在“火币Pro”APP上进行USTD虚拟数字货币交易,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至少三千万元并从中获利。平台模式为上家将钱转入作为“一车”的被告人银行卡内,再由“一车”将钱转入作为“二车”的平台用户的被告人的银行卡内,“二车”用该资金在平台上购买相应的虚拟数字货币,并将货币转入上家的电子钱包。上家根据走账的金额,以虚拟数字货币的方式向被告人发放分成,被告人再将虚拟数字货币卖掉赚取好处费。其本质就是通过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来进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
不管是“一车”提供银行卡的被告人,还是“二车”进行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被告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却是诈骗的帮凶。本案被告人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至少3千万元,并从中获利9万元至1500元不等,属于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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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为电信诈骗提供线路及电话卡
2020年3月下旬至4月中旬,被告人董某在从事网络电话线路代理运营过程中,明知客户可能以“淘宝退款”方式实施电信诈骗,仍在 VOS系统中将该客户的语音网关接入运营商95线路实现网络群呼,并购买140张电话卡邮寄至云南瑞丽边境地区供该诈骗团伙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该诈骗团伙于 2020年 4月13日使用被告人董某提供的95电话线路以淘宝订单问题对被害人周某实施电信诈骗,骗取周某14万余元。
除提供银行卡等账户帮助转账外,向他人出卖电话卡也同样可能构成“帮信罪”。本案中,被告人董某在知道对方所使用的“淘宝退款”等话术属于诈骗常用话术、且其所代理的上家公司已告知其有人利用该线路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仍帮助犯罪团伙接入运营商线路并向其提供电话卡,为其电信诈骗活动提供通讯传输方面的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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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和资金流两个要素,而信息流和资金流最重要的载体就是“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大量的电信网络诈骗是通过非法出售、出借的“两卡”实施,并且衍生出其他违法犯罪。
作为一名普通人,不贪图小利,不轻易将银行卡、电话卡或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出卖、出租、出借给他人,或使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汇款、提现,就是最有效的抵制电信诈骗的手段之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只是把银行卡借给别人用
只是用支付宝帮别人转账
只是出租了电话卡
真的不只是“只是”!
原标题:《警惕 | 把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可能离犯罪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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