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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要求上诉小股东付12亿担保,称重组失败将损失280亿
2016年9月22日,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收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由其代理的上海投资者袁女士、张先生分别诉讼万科两案,将于10月9日上午召开庭前会议。
颇具看点的是,郭捍东称,在两案举证期内,被告万科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但在答辩意见中,万科提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合计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2016年7月19日万科公司申请,2016年9月23日原告收到)。
今年7月,上海投资者袁女士(持有10000股)、张先生(持有11100股)诉讼万科,要求万科撤销董事会决议,即万科董事会通过的与深圳地铁的重组预案决议。该两案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受理。
53万元的股票市值与12亿元保证金
袁女士与张先生两位小股东持有的万科总股数为21000股,按照万科A目前的股价,两位小股东总共持有的万科A股票市值约53万元,但万科要求两位原告支付总额高达12亿保证金。
对此,万科方面表示,两位小股东要求撤销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这项与深圳地铁的重组预案,涉及资产交易总额高达456亿元,现由于两位小股东提起诉讼,导致本次交易轻则停滞不前,重则彻底无法实施,将给万科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两位小股东所持万科股份仅有10000/11100股,本次交易失败对其影响微乎其微,两位小股东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极高的交易,万科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有滥用诉权、恶意阻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谋求不当利益的嫌疑,为平衡诉讼给双方造成的严重不对等的成本和风险,维护申请人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万科特依据《公司法》第 22 条第三款,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万科的诉讼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任何股东认为有关决议内容违反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为了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促使股东正当地行使这一诉权,本条还规定,法院可以应被诉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与因股东提起这一诉讼而可能使公司因暂停决议的执行而遭受的损失相适应的担保。股东因滥用这一诉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律师:重组停滞与小股东与小股东诉讼无关
对于万科的申请,郭捍东称,已向法院寄送两份《关于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诉讼担保金的申请函》,正式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万科公司诉讼担保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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