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最高检:社区矫正监管不到位易致服刑人员漏管、脱管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9-28 19:5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字号

“近年来,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时有发生。”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介绍说,一些地方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不够,矫正工作交付或监督管理存在不到位现象。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日常实施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重点环节的相关规定。

2015年4月至7月底,最高检曾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在此期间,发现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调查评估规定不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交付接受或监督管理不到位,易发生漏管、脱管现象。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

“社区服刑人员漏管,既有相关部门交付接收法律文书、社区服刑人员衔接脱节等履行责任不到位的问题,也有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的问题。”最高检刑执厅负责人说。

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关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内容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中衔接脱节情形的处置措施。同时统一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漏管的认定标准,还规定了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之后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应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不按时报到导致漏管的处罚责任。

与此同时,《意见》还指出,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属于脱管。

前述负责人分析表示,脱管发生在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环节,其原因主要是社区服刑人员主动脱离监管造成,由此也可能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为此,《意见》进一步统一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之后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应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处罚责任。

“这一《意见》是‘两高两部’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后又一个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前述最高检刑执厅负责人说,《意见》以较大篇幅明确了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加强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有利于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