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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再婚夫妻生育二孩规定,有再婚人士激动得想抱头痛哭

澎湃新闻记者 赵孟
2016-09-29 17:09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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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再婚夫妻生育“二孩”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9月29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广东省一年内两次修订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的再生育,以及产假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新修《条例》明确了特殊情况下的再生育政策,其中备受关注的再婚家庭再生育规定包含四种情况: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全国各地陆续修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对再婚夫妻再生育作明确规定,迫使一些再婚孕妇面临引产的选择。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多次报道,广东省部分已怀上“二孩”的再婚夫妻,被迫计划将孩子引产。

今年8月2日,广东省卫计委回应:“对于目前已经怀孕的,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暂不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省条例后,我们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新修《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按政策内生育对待;不符合规定再生育的,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暂不处理”的表态当时并未完全打消再婚夫妻的顾虑,一方面,他们尚不知政策对再婚夫妻再生育能放多宽权限;另一方面,因为没有针对再婚夫妻再生育的规定,许多大月份孕妇无法向工作单位请产假,一些已经生产或即将生产的孕妇,也无法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再生育的规定较为宽松,与北京、上海等地的再婚再生育政策接近。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的吴先生和苏女士的情况,正好属于修改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再婚家庭再生育的第2种情况。苏女士为初婚,吴先生为再婚,且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两人结婚后,已经生育过一个孩子,如今已经怀孕的苏女士可以合法拥有这个孩子。而此前,他们因受到压力一度准备将孩子引产。

在一个广东再婚人士的微信群里,网友“星缘”表示,“高兴的都不知道怎么表达了”,另一位网友“琴儿”称“想抱头痛哭”。

微信截图

吴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们的孩子预产期在国庆期间,他已经为孩子取好了名字。

新修《条例》还规定,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新修《条例》还对“失独”家庭等特殊情况的生育做了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新修《条例》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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