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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区二套以上停购新房,3天全国已有六城重启限购

澎湃新闻记者 李晓青 计思敏
2016-10-02 22:03
来源:澎湃新闻
地产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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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十一黄金周,多地楼市限购政策纷纷出台。传言了近两个月的合肥楼市限购政策终于尘埃落定。

10月2日晚上8时30分,合肥市政府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合肥市的十项楼市政策。

政策主要包括,合肥市将加大居住用地供应力度;市区范围内开展限购;异地公积金贷款停售、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等多项措施。

在政策发布会上,合肥市决定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这也意味着,合肥市区范围内,对于拥有二套住房的市民将不得再购买合肥的新房。

同时,合肥要求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对于家庭名下已经拥有2套住房的职工购买第3套住房时,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因为房价上涨过快,苏州、厦门、南京、合肥被业内称为“房价四小龙”。截至目前,上述四个城市都已不同程度的重启楼市限购政策。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今年8月份,合肥、南京、厦门、苏州四个城市的房价涨幅排名靠前,其中,合肥新建商品住宅环比上涨4.8%,环比涨幅位列全国第四,赶超了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

其实,合肥是四小龙之中最早对楼市采取调控措施的城市之一。

从2016年4月份开始,合肥就开始实施楼市调控新政,主要针对供地,房价,捆绑车位,二手房等问题,分别采取措施。

合肥市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购房贷款差别化政策,8月9日限贷进一步收紧。然而,新政效果却“差强人意”。

根据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全国70城库存报告,合肥的去库存周期在持续减小。根据过往的数据,合肥去库存周期最高的时间点是在2012年2月,去库存周期为33.6个月,当时市场偏冷。而到了2016年合肥去库存周期总体在不断减小,比如在今年年初去库存周期为4.6个月,而到了8月份则下滑到了1.7个月,去库存周期已经非常小了。

而在二手房表现方面,安居客数据显示,合肥9月二手房均价为13777 元/平方米,环比上月上涨4.47% ,同比去年同期上涨66.73% 。合肥9月整体房源访问量环比上月上涨1%,同比去年同期上涨212%;其中,新房访问量环比上月上涨2%,同比去年同期上涨126%;二手房访问量环比上月上涨3%,同比去年同期上涨311%。

业内人士表示,合肥6月底出了信贷方面调控政策,从市场交易来看在短期内交易的确有所降温,但是没多久市场交易出现反弹,政策利空被消化。而且从8月国统局数据来看,合肥房价上涨4.8%,同比上涨40.5%,遏制房价快速上行效果并不理想。合肥8月库存去化周期只有一个多月,即便土地出让力度增加,但到形成有效市场供应还有几个月的短缺,所以短期供求矛盾似乎很难调和。由于供应短缺的预期,房企或者二手房房东自然不愿意轻易在价格上做让步。因此房价还有上行动力。

有分析人士称,从过去的楼市限购历史看,限购政策真正见效的滞后期大约为6个月时间,也就是说,房地产市场真正的降温要在2017年上半年。如果现在不及时增加土地供应,不降低房企拿地的杠杆,市场在未来半年内可能还会继续疯狂。

就在9月份,合肥的土地市场出现过一次性集中推出11宗土地的大型土拍。

9月23日,合肥的土拍会上,一次性出让11宗地,总面积约70万平方米,起始总价达47.6亿元。当日,11宗地均溢价成交,单日土拍收金168.81亿。

2014年,此前实行楼市限购政策的城市纷纷取消限购。而现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限购政策又重出江湖。而从2015年7月起,全国各地出现了一波房价上涨的浪潮。

在房价“高烧不退”的情况下,多地开始纷纷重启限购政策。

从9月30日至10月2日,先后已经有包括合肥在内的六个城市出台了楼市限购政策,其余五个城市分别为天津、郑州、成都、无锡和济南。

天津在十一长假前一天,也就是9月30日晚间出台楼市限购政策,紧接着,10月1日晚间,成都和郑州两个城市也是连夜发布限购令。10月2日,无锡和济南又相继启动限购。

合肥市楼市限购具体政策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 市金融办 市政府新闻办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居住用地供应力度,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用地,下同)供应力度,今年内市区再供应5000亩居住用地,力争全年全市居住用地供应超10000亩。优化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商住用地比例,提高上市土地的居住用地占比。在规划设计时,主城区内90平方米左右中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占比不低于50%,满足刚性需求,兼顾改善性需求。

二、开展已供居住用地专项清理

成立市已供居住用地专项清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参加,对已供居住用地的合同履约、规划、施工、预售、竣工等各环节进行专项督查,每周一调度,逐项落实开发进度计划,重点解决规划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开竣工、预售许可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严肃追究违约责任。

三、严格居住用地供应条件

竞买人报名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的居住用地竞买时,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2012年1月1日至新的出让公告发布期间,销售备案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低于规划可销售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6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得居住用地超过已供应居住用地总量2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暂不得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居住用地竞买。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竞买保证金比例为参考总价的50%-100%。土地出让金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四、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

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纳税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关于限购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相关政策,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进行核查;金融监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查处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六、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

对于家庭名下已经拥有2套住房的职工购买第3套住房时,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

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八、落实特殊人群住房保障措施

分类梳理全市人才住房“刚需”,加快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制定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租售。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2016年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不少于10000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解决其居住困难。有关部门要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加快分配入住。

九、强化房地产市场联合监管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重点查处违规预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价外加价”等违反价格管理行为。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捆绑销售”、发布和炒作虚假广告信息、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房产、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曝光力度。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正确分析、及时报道和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评论误导群众。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制造和传播谣言的新闻媒体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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