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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华裔女子持枪击退3入室劫匪:美国无法禁枪背后的法律问题

朱江明
2016-10-08 16:3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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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件发生在美国的持枪自卫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反响。事情发生在美国奥特兰大,一位华裔太太在家中面对三名持械窃贼时使用手枪自卫,女事主成功将一名窃贼当场击毙,余下两名歹徒中枪后落荒而逃。

现场场面犹如枪战大片一样子弹横飞,引发中国和美国社交媒体的热议。

由于女事主家中有多部监控摄像,事发后枪战过程被上传到网络,现场场面犹如枪战大片一样子弹横飞,引发中国和美国社交媒体的热议。当地民众特别是华人群体对于女事主勇于“亮剑”的精神表示赞叹。当地一些居民更声称,这名“女汉子”的英勇行为坚定了自己购买枪支自卫的决心。事后,警方判定该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卫手段,这名女商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警方也不会对其提出任何犯罪指控。

以往,每当美国发生枪击案后,国内舆论总是会对美国政府禁枪无力而大加批判,却很少关注美国民众持枪自卫的情况。事实上,美国政府之所以无法完成禁枪,恰好是因为民众反对禁枪。尽管枪击案件丛生,美国公众却很难就禁枪达成共识,甚至政府每次宣布新的禁枪举措之后,都会引发一轮民间抢购枪支弹药的热潮。

那么,为何美国民众即便面对层出不穷的枪击案件,仍旧普遍支持民间拥有枪支的权利呢?实际上,这是个颇为独特的法律问题。

在美国,警察是靠不住的

国内舆论每当讨论美国枪支问题时,不少人都会脱口而出“宪法第二修正案”,仿佛造成美国现有枪支现状的只是当初立国时的历史遗留问题。然而,从美国民间武器持有量和美国警方的装备水平可以看出,美国民间枪支数量增加只是最近30年发生的事情。美国总统前保镖丹.艾米特就在其回忆录《一臂之遥》中提到,美国总统护卫在很长一段时间只配备了左轮手枪。而现在负责警卫白宫的特勤局特工已经武装到牙齿,装备了可以对抗特种部队突袭的各种武器。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美国警察中,1980年代前美国警察同样只装备了左轮手枪,且防弹衣并不被视为必要的装备。现在,美国警察不仅配备了可以装填超过17发子弹的格洛克自动手枪,而且每天必须穿着防弹衣才会开始执行任务。

美国执法机构武装升级的情况出现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时越来越多的美国人都开始购枪自卫,令警察不得不装备更强的武器以避免在“军备竞赛”中落伍。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十分荒谬——当年的一次刑事犯罪判例引发了“公共责任原则”(Public-duty Doctrine)讨论,而这场讨论令警察不能为公民提供足够的保护成为司法上的共识。

1981年美国公民沃伦对华盛顿特区政府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华盛顿特区警方在接到报警后没有采取实质行动,导致三名女性受到两名歹徒长达十几个小时的殴打和凌辱,负有“直接且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然而经过两轮诉讼后,联邦下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均驳回此案,并向公众表示:警方对于大众的责任是广义的,并不存在警方对某一公民的特殊关系,在这一层面中,警察没有任何具体法律义务的存在。于是 “公共责任原则”成为美国警方责任的具体界定原则,且经过此次诉讼而被司法固化下来。

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解释,所谓“公共责任原则”就是美国警方并不承担因为具体刑事案件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法律后果;美国警方只有对犯罪分子追捕义务。换句话说,当公民被刑事犯罪侵害时,警方不会为出警不及时或处置不当等问题导致的侵害后果而负责。这听起来似乎有些荒谬,法院的裁决等于确认“警方没有保护公民安全的义务”。然而根据法理学和行政现实考虑,这样的裁定又是合乎逻辑的。

西方思想家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中假设:政府和国家是基于社会契约的制定而产生的,所谓社会契约是指所有人交出了惩罚及报复他人的自然权力,委托“主权者”(也就是政府)代为行使该权利,从而结束人与人之间可以互相残杀的“自然状态”。而社会契约,则是人类所有法律的源头,也就是西方法学理论中至高无上的“自然法”。所以人间的所谓法律,其实只是告诉所有人一个可以预期的后果,比如:谋杀要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要被判处监禁或者拘留等等。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其实并不禁止人干任何事情,只是明确地告知所有人具体某件事情的后果。警方作为执法机构,只是负责把违反法律的人抓获归案并最终让其承担违法后果的中间机构。所以从法理学上来看,这一裁定符合警察执法者而非犯罪预防者的定位。法院基于法理学的审慎判断,将警察的法律职责定位于“执法”,只有在法律被破坏后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义务,不承担案发过程中保护受害者的个人安全责任。法院认为:警察对民众的保护是广义概念,而非针对个人个案的概念。

这桩被驳回起诉的案件当时在全美引发轰动,各州政府和民众都意识到“自卫”才是最可靠的自保方式,而美国宪法恰好赋予公民拥有枪支的权力。既然如此,还有什么自卫方法比练习射击和拥有自卫枪械更可靠呢?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全美各州都纷纷放宽了公民因自卫需求拥枪的限制,同时各种各样的实用性自卫射击培训也在美国民间流行,直到今天发展为一项老少咸宜、具有多种风格的竞技运动,当然这都是后话。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法院对个案的审理结果可能成为未来法院的裁决依据,尤其联邦高级法院判例对地方法院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公共责任原则”成为未来民众与警方诉讼的最终判决依据,影响到日后全美法院对设计警方诉讼的判定。2005年的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彻底让枪械成为美国安全生活的必需品。

1999年,科罗拉多州石居民杰西卡•冈萨雷斯与丈夫西蒙离婚并取得四个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前夫有暴力倾向,杰西卡为了保护孩子不受其伤害,向警方申请了禁制令,除了合法探视时间外,西蒙不得进入杰西卡和孩子周围100码内的区域。约两周后,西蒙突然闯入杰西卡家并劫持了三个女儿,杰西卡报警但是警察姗姗来迟。几个小时后,西蒙携带枪支弹药先杀害了三个女儿(原因不得而知),后来到石城镇警察局主动攻击警察并企图枪杀身在警察局寻求保护的杰西卡。交火中警察成功击毙西蒙,但是三名孩子却已经死亡多时,尸体在西蒙所开的汽车后备箱中找到。事后杰西卡在法院以“在禁制令遭到侵权时未及时反应”为由起诉石城镇警察局,却因为“公共责任原则”而被拒绝审理。杰西卡再次向丹佛市法院提出诉讼,被受理但法官支持当事警察受职业豁免权而免受法律责任,仅确认石城镇警察局对此负有责任。石城镇警局对判决结果不满,并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杰西卡败诉,石城镇警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杰西卡的案例意义在于,首先其禁制令是石城镇警方颁布的,即便如此,石城镇警方却仍无需为此承担必然之义务。美国最高院基于此前的“公共责任原则”认定,尽管禁止令为警方颁布,警方却仅仅负有追究西蒙违反禁制令的责任。显然,警方的禁制令也不如当时杰西卡拥有自卫枪支可靠,这次案例使得美国民众彻底确认在罪案发生时,手里的武器比拨打报警热线要可靠。

尽管最高院的判决存在很大的争议,然而民众却必须了解一个问题:在罪案发生时,警察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有权在案发过程中不采取或者暂缓采取行动,毕竟警察不是超人,期望通过法律来让警察做出超出自身能力的执法行为,可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此例一开则社会将可能陷入更大的混乱中。举例而言,如果法院判决执法单位负有具体个案的法律责任,那么负责美国总统警卫美国特勤局在肯尼迪总统被刺后,则必然被总统家属起诉,这也就意味着以后没人愿意保护总统安全。

公民有权持枪制止罪案

由于“公共责任原则”1980年代被确立,美国地方政府和议会也基于这种现实,确认民众应该拥有以枪自卫的权力。既然警察靠不住,蝙蝠侠和超人又仅仅存在于电影中,公民自卫当然是唯一的解决办法。然而自卫并非仅仅在家里拥有枪支弹药那么简单,必须拥有可执行的实际法律配套,于是“堡垒原则”开始在美国国内司法界普及。

堡垒原则(Castle Doctrine)又被称作住宅防卫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堡垒原则允许公民在其住宅(包括房屋、庭院和车道)受到非法入侵时使用致命武力进行防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基于堡垒原则,居民可以不考虑闯入者的具体动机和是否正在实施犯罪,就对其发动致命攻击,即便闯入者因此伤亡也无需承担责任。在这项原则中,致命武力包括任何有能力将人致伤甚至致死的手段,而不仅限于枪击。在不同地区的法律细则中,对“堡垒”的范围定义也有区别,有些地区甚至将工作场所和私家车也纳入范围。

事实上,不仅是美国,在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都有与堡垒原则相似的条款,只不过在细节上有所异同。比如加拿大的法律中禁止“主动自卫”,通俗地说就是提前准备好武器并以“守株待兔”的方式等待不法分子闯入后给其致命一击是违法的,因为加拿大法律中基于堡垒原则的攻击在必须是无准备情况下做出的;而美国大多数州不禁止“主动自卫”,甚至在社交媒体上众多美国射击爱好者都调侃希望有歹徒闯入他们的家门以便他们可以拿出武器“大显身手”。换句话说,文章开头的华裔女子开枪自卫行为,如果发生在加拿大境内则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美国地方司法机构故意放宽堡垒原则的可执行性,实际上是鼓励民众持枪在自己家中实施自卫。

除了堡垒原则之外,公民逮捕权也是美国支持持枪自卫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此前,在明尼苏达州一所商场内一名索马里难民手持砍刀企图砍杀百姓,路过的杰森•法科纳见状当场拔枪将其击毙,事后也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问责。这位见义勇为的英雄不仅是名训练有素的退役警察,更是美国步枪协会的认证教官和USPSA射击运动员,同时还是宣传人人隐蔽携枪自卫的拥枪派,他坚持当时自己在实施公民逮捕权,而美国司法机构也认可了这一行为。

公民逮捕权在亚洲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以国内法律为例,公民仅有实施正当防卫的自卫权。然而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的国家除了自卫权以外,还赋予了公民一项“公民逮捕权”以弥补警察缺位时的公共秩序维护,使得公民和警察一样可以使用武力逮捕嫌疑人,并有权采取致命武力制止犯罪。这项权利的行使范围相当广泛,小到商店老板有权拘留盗窃嫌疑人并将其交给警方,大到在发生枪击事件时民众有权击毙歹徒。有趣的是,在2014年,英国一名酒保在酒吧内试图以“战争罪”逮捕前来消费的前英国首相布莱尔,同样声称自己在行使公民逮捕权。

当然,公民在行使逮捕权时也需要十分谨慎,特别是在动用枪支的场合。譬如在2004年的纽约,一位市民在一家面包店内射杀了持械抢劫的歹徒而受到媒体的赞扬和市长的表彰,但在不久后便受到当天同在店内消费顾客的起诉,因为这名“英雄”在射杀歹徒时也使得部分顾客受到惊吓,毕竟目击活人被枪弹射杀的画面很难不给人留下心理阴影。

其实,中国古代也曾经存在过民间自卫的法律制度。为了弥补官方执法人员的不足,团练这种类似地方民兵的组织早在周朝就已经出现,而大名鼎鼎的武林高手黄飞鸿就曾经是佛山团练。与西方国家的个人自卫和公民逮捕不同,中国古代的团练制度是以“户”为单位的。被编制为团练户的公民可以持有武器,但是不能持有如弩和盔甲一类的军用武器装备。《水浒传》中多次登场的朴刀就是当时“非军用”武器的代表之一,由于工艺简单、材料廉价,朴刀在明清代农民和土匪当中十分流行。清朝末年,在抗击英国海军和镇压太平天国起义中,团练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美国现在民间拥枪数亿支,绝不仅仅是宪法第二修正案那么简单。而是基于法律现状而出现的现象。试想如果没有第二修正案而法院又确认了“公共责任原则”,那么美国民众的自保方式也许会和中国一样:建立封闭围墙且保安严密的社区;每家每户装上防盗门和防盗窗;雇佣更多的安保人员保卫小区。然而由于宪法给了美国民众持枪的权利,而堡垒原则和公民逮捕权又让持枪者具有可操作的持枪自卫方法,所以才会出现文章卷首华裔女子持枪1挑3的案例。

根据americangunfacts.com网站的数据,近年来美国平均每年三万多起与枪支相关的案件中,用枪自卫的案件数是枪杀或用枪自杀数的约80倍;每年约20万的美国女性在受到性侵犯时通过枪支成功自卫;英国公民很难购买手枪,而每年每十万英国人中就有2000多起暴力犯罪,是美国的近四倍。枪械在美国民间具有相当庞大的保有量,但不论是法律依据还是事实证明,这样的庞大保有量并非等同于泛滥,也并非是单纯的历史遗留问题和阴谋论者们所鼓吹的“军火利益集团游说的结果”,而是一种动态发展下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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