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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文严查诬告陷害清白干部,对五种行为将从重处理

邢婷/中青在线
2016-10-09 16:4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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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在线济南10月9日电 近日,济南出台《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力将严查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据介绍,该办法出台背景是,为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干部敢做敢为、锐意进取,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坚决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根据该办法,将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包括: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的;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办法特别指出,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要进行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办法提出,对五种行为将进行从重处理: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该办法,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而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受理机关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调查结果,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在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期间接到的举报,应在考察工作任务结束前办结。

办法同时申明了受处理人员所拥有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受处理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权利救济。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的,受处理人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申请权利救济。 

(原题为《济南:诬告陷害清白干部者将被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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