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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司法委托后出具虚假评估,榆林一评估公司老板一审获刑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21-11-17 08:08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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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一资产评估公司,在没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情况下,却接受榆林中院委托,对一执行案件中的涉诉煤矿进行评估,并就该矿可采储量、每股股权价值等出具相应的评估意见书。之后,榆林中院依据该评估意见书对上述涉诉煤矿股权进行了执行分配。

方正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但该案被执行人认为评估意见不实,导致煤矿价值缩水,因此上访控告。最终,该评估公司相关负责人一审被判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该评估公司就涉案煤矿评估的可采储量为165万吨,而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中心专家审查并出具的核实报告显示,该煤矿保有资源储量为662.3万吨。

2021年9月,榆林市靖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评估公司负责人田海雁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另据榆林市纪委监委发布的消息显示,在此前的5月19日,办理上述案件的法官杜保安,已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落马”。

评估公司人员被控出具虚假评估文件

2011年起,张宝祥等因煤矿整合借贷约9600万元,陆续还款8000余万元后,仍欠“放贷人”本息高达3亿余元,后导致名下煤矿股权在2017年被执行分配给债权人,而执行依据的是一份由榆林市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方正评估公司)出具的虚假评估报告。

方正评估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其经营范围为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及相关的咨询业务。法定代表人为田海雁,乔顷芸为该公司评估师。

靖边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24日,田海雁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榆林横山警方刑拘,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批捕。乔顷芸于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刑拘。本案另一被告人王国明因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拘。

两名评估人员一审被判有罪

靖边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因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汇鑫公司)向榆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张宝祥、刘子清、王锐3人持有的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恒硕公司,原称强兴庄煤矿)股权一案,榆林中院司法技术室向方正评估公司出具了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鉴定要求对被执行人张宝祥、刘子清、王锐持有的恒硕公司的股份的每股价值进行评估。不过,因榆林中院执行局一直无法提供评估所需资料,2015年11月21日,该院司法技术室向执行局出具了中止评估函。

之后,经该院执行局另一法官杜宝安(办理王国彦申请执行张宝祥等人一案的法官)协调,由汇鑫公司、王国彦(另案处理)、郑党军、袁建军先向方正公司支付了评估费后,方正公司启动评估程序。

其间,王国彦、杜保安和被告人王国明(系恒硕煤矿原技术员)、田海雁一起去横山县煤炭规划开采测绘中心调取恒硕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但未调取到。事后,王国彦安排被告人王国明(注:两人系亲兄弟)去方正公司帮忙测量恒硕煤矿的可采储量,并送去评估所需的材料。

被告人王国明去方正公司后,在自己事先提供给方正公司的《横山县殿市镇强兴庄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用自己的方法进行测算,测算了各个采区煤炭可采储量数据,最后写明:剩余可采储量174.44万吨(含保安煤柱),建议可采储量165万吨,并签写了自己的名字。

被告人田海雁在未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恒硕煤矿的可采储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引用了被告人王国明提供的煤矿可采储量数据,对恒硕煤矿的每股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意见为:委托被执行人刘子清、王锐、张宝祥所有的恒硕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价值为222431822元,恒硕公司1%的股权价值评估价值为2224318元。该报告由被告人田海雁和乔顷芸共同签字确认。

榆林中院依据方正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了榆中法执字第00179-1号执行裁定书:对张宝祥、刘子清、王锐在恒硕公司分别持有的22.5635%、14.5165%、12.822%的股份,共计46.6395%的股份作价103741089.621元,裁定分配给王国彦、袁建军、郑党军等人。

不过,经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中心专家审查,并出具《恒硕公司强兴庄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指的导意见显示,截至2019年11月16日,该矿3号煤层查明资源储量为837.3万吨,其中采动资源储量175万吨,保有资源储量662.3万吨(含压覆量138.2万吨)。

另经陕西同盛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王国彦等人在恒硕公司共生产销售煤炭650773.33吨,含税收入总额180381888.52元,利润总额达76200604.91元。方正公司的不实评估,导致对恒硕公司1%的股权价值的评估价值严重错误,给张宝祥、刘子清、王锐造成271582022.184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靖边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海雁、乔顷芸身为资产评估公司人员,伙同被告人王国明,故意提供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技术员依照废旧图纸算得储量

靖边县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的内容基本一致,另查明,2019年7月11日,榆林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王国彦、郑党军、袁建军等27名申请执行人和参与分配人在恒硕公司持有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此外,法院审理查明,方正公司在上述评估工作中,共计收取评估费11万元。

为何会委托一家没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呢?榆林中院司法技术室任萍出具的证言显示,“确定评估机构,一般是通过摇号方式,因为当时榆林中院司法鉴定名册和陕西高院司法鉴定管理平台机构库中,榆林范围内只有方正评估公司一家,为了方便当事人,同时降低评估成本,就确定了该公司。”

被告人田海雁供述了评估过程,其还供述称,法官杜保安给了他一些评估资料,并告诉他“煤矿评估不要评估的高了,评估高了不好执行。”但他看完资料后还是无法计算出煤矿实有储量,杜保安便给他提供煤矿技术员王国明的电话,“杜保安说王国明是煤矿技术员,对煤矿很熟悉,你就按王国明测书的储量评估。”

田海雁还供述,当时评估资料有强兴庄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核定意见》《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等12项资料。他公司出报告的时候没有引用上述报告中关于煤炭保有储量837.3万吨、剩余可开采储量为440多万吨的数据,而是采用王国明个人计算提供的165万吨的数据,是因为440多万吨的数据是历史数据而非评估基准日数据,所以不能直接引用。

田海雁供述称,他和王国彦、王国明一起去横山调取相关资料途中,王国彦和杜保安商议过煤矿股权价值评估够张宝祥欠王国彦钱的价值就可以了。但他不知道杜保安为何要嘱托他不要评估的太高,也不知道杜保安为何要嘱托他按王国明测出的储量评估。至于王国明是否有煤矿技术员资质、是否有煤炭可采储量评估资质?他并不知道。

被告人乔顷芸供述,他在很多年前开始挂靠在方正评估公司,挂靠时评估公司和他们七八个评估师都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就是方正公司用他们评估师的名义出具报告,在出报告前必须要给他们发送电子版的工作底稿,他们看完确认同意后才能出最终的报告书。

但关于评估恒硕公司股价价值一事,他没有参加,也没有去过现场。他也不知道评估报告上为何有他的签名和印模,方正公司没有给他打过招呼,也没有给他发过工作底稿。

对此,田海雁在供述中称,他想不起来乔顷芸是否亲自参与对恒硕矿业的评估和审核,也可能是方正公司的工作人员套用了乔顷芸之前预留的签名页。

在此次评估工作中,出具储量数据的王国明供述称,他是申请执行人王国彦的弟弟,他在2004年前后开始在强兴庄煤矿当安全员,2006年前后开始当技术员,一直干到2013年前后开始当煤矿的名义上的总工,后因煤矿停产于2015年辞职。他没有煤矿技术员的资质,都是他自学的。

王国明供述称,他用来估算煤矿剩余可采储量的图纸是该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印章为横山县煤炭规划开采测绘中心),“这两张图纸都是煤矿的废旧图纸,上面的数字都不是准确的,这些废旧图纸是他离开煤矿时顺便拿走的。”不过,王国明称,他事先和杜保安、王国彦没有沟通过储量的计算。

另据榆林市纪委监委5月19日发布的消息显示,榆林中院原正科级审判员杜保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法院未支持造成2.7亿元损失的指控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给相关当事人造成271582022.184元巨大经济损失。

靖边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根据同盛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中的销售煤炭量、含税收入总额计算出每吨煤炭的价格,根据核实报告中保有资源量662.3万吨减去方正公司在评估报告中采用的可采储量165万吨,计算出少评估的煤炭吨数,最后乘以每吨煤炭的价格得出271582022.184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用以证明煤矿储量的文件,虽系经相关部门委托作出,真实性可以确认,但该文件并非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鉴定意见,公诉机关也未提供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中心的资质证明,故对公诉机关以该证据证明煤矿储量的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还认为,保有储量和可采储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故公诉机关计算损失的煤炭量的方法明显不当,其结果必然与客观事实不符。此外,煤矿股权价值构成复杂,应当包含煤矿总资产价值与负债评估价值等内容,其中资产价值又包含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以及流动资产等多项内容。公诉机关仅以煤矿的资源储量价值来确定煤矿股权价值,进而以此计算出指控的损失数额明显缺乏依据。

因此,公诉机关该项指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海雁作为资产评估人员,明知其不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故意违反相关规定,采用煤矿技术员王国明提供的煤矿可采储量出具评估报告,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被告人田海雁辩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评估煤矿股份需要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明确规定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据此,被告人田海雁的辩解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乔顷芸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其没有实际参与恒硕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但为方便评估公司在出具评估报告时套用其签名,乔顷芸在方正公司留有预签名字的预留页,且评估报告中有其签名和印章。其行为违法相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以致评估报告被用于司法程序。乔顷芸作为资产评估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履行评估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关于本案另一被告人王国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身为煤矿技术员,本身不具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同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和田海雁具有共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故意。所以,王国明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1年9月9日,靖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田海雁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乔顷芸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国明无罪;对于被告人田海雁违法所得1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11月15日,张宝祥告诉澎湃新闻,2011年至2013年,因为煤矿技改投入资金,他们三人先后向27人(公司)借贷本金9600万元,后偿还8000多万元。后实在无力偿还,遂被债权人先后起诉,“共27个官司,最后法院判决我们要偿还2.6亿元。2017年,我们煤矿股权被强制执行分配给债权人,执行依据就是方正公司出具的虚假评估报告。”

张宝祥表示,从去年到今年,包括涉及王国彦的在内债务纠纷,有11个官司已经再审改判了,共减少三千多万元债务。目前,他们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因为大多数债权人不是做煤炭生意的,所以他们也同意让我们来经营煤矿,给他们还钱。现在就等法院执行回转。”

    责任编辑:汤宇兵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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