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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市场化债转股,与17年前政策性债转股有什么不同?

澎湃新闻记者 陈月石
2016-10-12 20:1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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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转股作为一种药方,能治病,但不是包治百病;因此不能不用,但不能滥用。”17年前,时任建行行长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如是评价债转股。

10月10日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配套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被视作今年3月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后落地的重要文件,新一轮债转股即将重启。

由于《指导意见》明确禁止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并规定银行不能直接债转股,市场对本轮债转股可能挤占社会资源、对银行资本金消耗较大等担忧也随之消退。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新办的发布会上明确表示,与上世纪末政策性债转股不同,市场化债转股绝不是“免费午餐”。上一轮债转股是在1999年进行的,主要是通过成立四大资产管理企业(AMC),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帮助国有企业扭亏为盈。

在市场化的原则下,无论是本轮债转股的目的、环境、可以债转股的企业,还是资金来源、操作方式上,时隔17年重启的本次债转股,都与前者有着很多区别。

目的不同: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帮国企扭亏为盈V.S降低企业杠杆

所谓“债转股”是指将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关系转为股权关系,以化解企业债务。

本次债转股的目标非常明确:为降低企业杠杆,帮助借债过多的国有企业和大型私企降低债务水平,而不是为了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指出,与上世纪90年代的政策性债转股相比,本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更多是为了降低企业杠杆率和财务负担,为企业争取更好的发展空间,债权范围包括正常贷款等,并非专门针对不良贷款。

而在17年前的那次债转股中,相关部委在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称,债转股是为了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增加资产流动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加快实现债权转股权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转亏为盈。

方式不同:政策性V.S市场化

上世纪90年代末的债转股被视作政策性的债转股,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是以政府为主确定。

这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是由政府确定的,而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包括债转股的资金筹措也是由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

“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更是直接写入了本轮债转股的文件中。

正是出于本次债转股市场化的考虑,华泰证券预计, 政府的“不强制”和“不兜底”,意味着未来债转股的规模不大,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扩大规模,转股主体将以资产负债率高的大中型国企为主。

招商证券则预计债转股短期内将以个案和试点为主,中长期内逐渐演变为常态化的资产处置方式之一,总规模将达到万亿级。

承接方的资金来源不同:央行、财政部支持V.S市场化资金

1999年的政策性债转股,国家成立了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东方和长城)作为实施机构,而四大AMC收购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也是依靠国家,而本轮债转股则明确,将更多的引用市场化的资金。

在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当时财政部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各提供了100亿元资本金,央行也提供了5700亿元再贷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向商业银行和国开行发行了8200亿元的金融债券,四大AMC则利用这些资金去对口收购四大行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

而这次债转股,明确鼓励实施机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实施机构也扩展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也可以是银行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

可以债转股的企业不同

根据1999年发布的《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上一轮债转股中,适用的企业范围包括:

(1)“七五”、“八五”期间和“九五”前两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包括外币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等因素,负债过高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通过债权转股权后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2)国家确定的521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造成亏损或虚盈实亏,通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3)被选企业同时应是1995年及以前年度向商业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债务的工业企业。有些地位重要、困难很大的企业,时限可以延至1996、1997、1998年。

(4)工业企业直接负债方,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5)选择个别商贸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试点。

而这一次债转股,则是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哪些企业可以、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

其中,文件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同时,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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