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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女子利用民间“标会”非法吸资,致34人损失460万

陈立烽、袁友凤/中新网
2016-10-20 18: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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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0日电,福建上杭一女子3年来利用民间“标会”非法吸收资金748.6万元,造成34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461.9886万元。上杭县人民法院20日披露,该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在公开审理中,该院一审判决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责令陈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85.2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间,陈某以经营服装店需资金周转为由,由陈某为会首组织民间标会共七起,每月竞标1次,负责每月收取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会款、标金。

陈某采取虚构张某、黄某、吴某、林某等会员参会的事实,使用上述人员的名义标会,同时未经其他会员同意标取三名会员会款,从中骗取会员会款共计406.5447万元,用于垫付会金、支付高利贷等,后因运营不当终止。

经与会员协商,陈某以服装店衣物抵偿部分会款给会员。陈某非法吸收34名会员会款共计人民币748.6万元,致会员损失共计人民币461.9886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民间“互助会”标会非法吸收资金748.6万元,造成会员直接经济损失461.9886万元,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发前后,陈某以衣物抵偿会款的数额,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同时陈某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日趋活跃,资金需求量增大,近年来“标会”愈演愈烈,参与人员越来越多,融资金额也越来越大,“标会”的利息越来越高,大大超出了互助性质范畴,演变成高风险的高利借贷。法官提醒,无论是监督管理还是信用评价都缺乏有效机制,任何一环出现纰漏,都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倒会”事件;“标会”有风险,参与要谨慎。(原题为《民间“标会”非法吸资700多万元 福建上杭一女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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