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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状告江南,吃瓜群众争论“同人小说算不算侵权?”

默默
2016-10-26 07:59
来源:澎湃新闻
文化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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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作家金庸(本名查良镛)将畅销书作家江南(本名杨治)告上法院,指控后者的《此间的少年》侵犯了自己著作权。金庸要求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维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

这是继2005年,庄羽诉郭敬明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圈里圈外》;2014年,琼瑶诉于正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之后又一桩全民讨论侵权案件。但这次与前两次以抄袭为聚焦点不同,这次引发公众争论的点在于“同人算不算侵权”。

日本的同人市场成功,但也未成形

2000年,23岁的江南在美读博期间于清韵书院网站上开始连载《此间的少年》,几经修改最后在2002年出版了完整版小说,至今已有四个版本,累积超过百万销量。江南也因此晋级畅销书作家行列,近两年他更是凭着幻想小说《龙族》、《九州·缥缈录》系列屡次登上年度作家富豪榜首,2015年的版税总收入达3200万。江南作为一个写作者的成功确实始于《此间的少年》一书。

那么《此间的少年》是怎么惹上官司的呢?症结在于它的人物名字以及人物关系。

小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在以北大为模版的“汴京大学”,登场的人物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在大学里他们和当代的年轻人没有什么不同。郭靖和黄蓉是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认识的,而这辆自行车是化学系的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杨康和穆念慈则从中学起就是同学,念慈对杨康的单恋多年无果,最后选择的人却是彭连虎……这样的设置基本可以判断是一部结合金庸《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等作的“同人小说”。

同人小说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在日本同人产业相对成熟,有公开发行的同人志,创作团队为同人社团,值得指出的是一些著名的商业志作家团体如CLAMP(郭敬明的小说《幻城》曾涉嫌抄袭其1989年的漫画《圣传》),早期就是由同人社团开始发迹的。

虽被推为先进同人市场,但日本的同人作品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处在侵犯原作版权的危险地带,大多数原作者对于同人作者情感上包容,只是因为同人这些二次传播确实能带动原作销售。

即使大多数作家保持合作或者保留诉讼权,但去年日本同人市场还是险些要完。起因是美国主导的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该协议规定参与的12个谈判国同意进行自由贸易,并在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统一规范。讨论期间日本媒体一直在争论,会否对同人市场施行“非亲告罪化”(即便作者本人不提出控诉,但二次创作者依然可以被第三方起诉)。如果一旦实施,那么所有同人创作都将面临可能的指控。最终结果是在TPP谈判中,将原来的“有关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侵权,即使不是版权方也可以提起诉讼”,变更为了“参加的12个国家,并不一定要统一标准。如果有可以有效应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现行制度的话,将尊重现行制度”,即日本将根据此项内容,保留现行的“亲告罪”的制度,同人市场暂保。

“同人”与抄袭不同

大成律师事务所李伟华律师表示:“同人小说”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仅仅是文学创作领域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因此不能笼而统之的对“同人小说”是否侵权下结论,而是需要进行个案评判。就本案来讲,可能同时涉及著作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

一个内容要构成作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必须是对思想、主题的具体表达,在表现形式上应当具备一定的长度或故事的基本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因此,如果《此间的少年》引用的金庸先生的内容,涉及足够具体的故事表达的内容,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如果故事背景、情节等完全不同,仅仅是引用原著小说中的诸多人物名称,由于这些人物名称本身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以很难认定其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处是否构成“足够具体的故事”还需法院判定。

律师指出“同人”与抄袭的不同:剽窃、抄袭一般属于原文照搬或剽窃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核心架构等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往往是大篇幅原文雷同或者故事背景、人物关系、主要情节相同;而“同人小说”并非严格的著作权法概念,一般是指仅使用原著作品中的人物名称、角色,在原有故事架构基础上或者重新搭建故事背景创作新的故事,核心是人物名称、角色相同或近似,但故事大多已经经过重新演绎了。“同人小说”应当说有利于原有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也是当前对原作品进行衍生开发的重要权利链条,如果取得原著著作权人的许可,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抄袭、剽窃则本质上属于法律禁止的侵权行为。

应该说“同人小说”的处境是,如果原作者从情理上默认,法理上就能开绿灯,通行证在原作者手上,但这次金庸选择“拒签”。

早在11年前金庸接受媒体采访时就强调:“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马上要付钱的。”他称,在周星驰的电影《功夫》中,因为影片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这些人物,因此周星驰每用一次就付一万港币。

就在金庸提出上诉不久后,被告江南在微博上发表声明,承认自己使用了金庸创作的人物名字,最初创作这部小说时并非作为“商业作品”,后在出版时经咨询得知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这种形式,所以才出书。最后他向金庸致歉,并承诺暂停涉案作品的版权开发。

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创作同人作品与道德无关,更多是个法律范畴的问题。同人作品如不涉及商业利益,很少“被告”,比如现在大量网络同人小说,如涉及非公版作品均为开放阅读。但《此间的少年》显然给作者带来了大量财富,多次出版版税、广播剧、影视作品授权等等,不可否认,该书在商业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受惠于“金庸”粉丝对原著人物的喜爱,因此金庸对侵权行为的追责也是合理。

值得多说一句的是,此次授权涉案的双方能够得体地将后事交与律师,而“吃瓜群众”也并未急于站队,可谓中国作家版权争议里少见的文明战。

自上至下分别为《狮子王》《森林大帝》和意大利版《狮子王》。

同人在古代怎么写

著作权法虽然并没明确规定同人小说的版权归属,但事实上大量的文艺作品处于这个灰色地带。比如前阵子大热的毁三观日剧《贤者之爱》,就是基于古崎润一郎《痴人之爱》的灵感,连主人公的名字都一样。

除此之外,相信许多中青年都看过法国侦探作家莫里斯·卢布朗的“亚森·罗宾(平)探案”系列吧,你们还记得其中有集叫做《亚森罗宾智斗福尔摩斯》吗?按今天的标准,这就是标准的“福尔摩斯”同人啊。莫里斯·卢布朗后来把夏洛克·福尔摩斯改成了福洛克·歇尔摩斯,把贝克街221B改成了帕克街219,但现在许多译本也采取了直接译为夏洛克·福尔摩斯和贝克街221B的做法。

事实上,“同人”在我国古代文学创作里也有见,往往以“续”“后”“补”的形式出现,时髦点可以将高鹗续的《红楼梦》命名为“红楼之人生若只初相见”,分类:“同人小说-言情-古色古香”。

同样的例子还有,明董说写的《西游补》可命名为“西游之全职高僧”,分类:“同人小说-历史架空-东方玄幻”;明陈忱的《水浒后传》可命名为“水浒之梁山里的守望者”,分类:“同人小说-明清历史-种田练兵”。

不得不承认明清的确是中国小说史上的繁荣时期,简直是网文的前世,那时诞生了最经典传世的一本同人小说,这小说不仅“侵权”而且涉黄,篇幅之大、传播之久、辐射之广是后世再多同人小说望尘莫及的,那就是《金瓶梅》。嗯,可以叫“水浒之嫂嫂的情人的情人们”。

当然,同人在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不法”,唯有定性创作者涉及抄袭才能判其“违法”,接下来分享一起非常著名的跨国侵权纠纷。

1994年的迪斯尼动画电影《狮子王》曾获过多项奥斯卡奖,但在日本上映时因人物设计与手冢治虫1950年的漫画《森林大帝》相似引起了轩然大波,当时有1100多名日本动漫画家和影迷在请愿书上联署,要求迪斯尼承认手冢治虫对这部电影的贡献。但迪斯尼否认手冢治虫对电影的影响,只解释为巧合。虽然整起事件没有闹上法院,但这场争论还是被美国多数全国性报刊引用,到底是迪斯尼想赖账?还是真的事有凑巧?恐怕每个人自有定见。

比较尴尬的是,1995年还出现了个意大利动画片《狮子王》,主角就是只叫辛巴的狮子,但没人追问它是否侵权。

同人文的标准翻身姿势

那同人作品是否有可能被法律认可呢?通行的做法是更改主角名字。

说到商业价值最高、翻身最彻底的同人小说,中有《盗墓笔记》,美有《五十度灰》。

《五十度灰》最初是E.L.詹姆丝为了向《暮光之城》致敬在同人小说论坛FanFiction.net上发布的虐恋小说,当时的名字叫《宇宙之王》。小说中,詹姆斯摆脱了《暮光之城》的故事线,将两位主角爱德华和贝拉之间大篇幅的纯洁爱情故事,变成了露骨的“霸道总裁”与“玛丽苏”的性爱情节。2011年,在修改角色名字,删去所有与《暮光之城》相似的痕迹之后,詹姆斯出版了《五十度灰》三部曲,很快这三本书问鼎了《纽约时报》纸质版和电子版畅销书排行榜榜首,据福布斯公布光2012年詹姆斯就获得了9500万美元收入。

除了单本内容上的调整,有些平台也试图用三方共识弥补法律空缺,比如亚马逊的Kindle Worlds。

Kindle Worlds设立了一套简单的利益分成模式:用户在亚马逊上注册写作,读者付费,亚马逊作为平台搭建者赚取30%;二次创作人和原著作者各获得 35%。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字远高于传统出版渠道提供给作者10%左右的版税,这些收入会按月结算并打入作者账户。熟悉网络文学的读者会反应出来,这个模式与我国的网文付费模式很像。但由于涉及同人创作,亚马逊作为平台搭建者、中间方必须得到原作者的改编许可授权,这成为商业模式中的最大难点,也因此目前Kindle Worlds已开放的可同人化作品数量还不成规模。

我们看到商业思路正在试图解决同人作品版权问题,同时大量作者默许同人作品“侵权”,这些利好态度不仅是因为法律空白,更因为有见于同人市场的巨大消费潜力。良性的再次创作能极大地激活阅读者的参与度,把原作的粉丝黏性数倍放大,一旦同人作品聚集起足够多的粉丝将会自动形成社群效应,而这是原作单本作品的世界观不足以支撑起来。

让我们试想,如果70后没有《大闹天宫》,80后没有《大话西游》,90后没有《悟空传》,00后没有《大圣归来》,10后没有《万万没想到》……我们对《西游记》的理解、想象是否会变得平乏?至少,同人小说给了大多数人一种想象力的安放,当看完《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西游记之大闹天宫》之类的电影后,你能一怒之下拍案而起,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能写个更好的出来,是吧?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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