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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装备被盗,法律管不管?民法总则草案下月提交再审

倪弋 徐隽 张璁/人民日报政文
2016-10-25 22:3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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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公号10月25日消息,今年6月27日,国内首部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瞩目。在下个月即将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将再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典到底是个啥、有多重要?什么内容与你我有关?专家学者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人民日报政文带您走进和聚焦民法典,为您解析编纂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民法典是什么,它有多重要?

民法典,简单来说就是对民事法律的法典化。是将我国现行民法范畴中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数十种法律,依据科学的民法典体系,对既有的民事法律进行体系化的统一和整合。一部科学严谨、系统全面的民法典,将有助于解决各民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为公民权利提供更为系统化的法律指南,并为司法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间的经济纠纷,以及我们的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几乎我们从出生到死亡所做的每件事,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和规则。

更重要的是,民法典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全面确认和保障,是对现代社会的基本交往规则的确立,有助于广泛地吸纳全社会成员有序参与法治建设进程,营造“全民信法、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养成遵纪守法和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真正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失能老人”,要不要监护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针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这也将司法实践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进一步法治化。

谁能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呢?民法总则草案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对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科并不认同:“在被监护人的利益遭受侵害时,公权力可以介入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但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从性质和法律地位上显然不具有公权力的代表性。提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权应该交给具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地位的公权力组织。”

实际上,民法总则草案不仅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还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李适时说。

据统计,中国现有老龄人口已超过1.6亿,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以年均100万的速度增加,患阿尔茨海默症的老人数量庞大。这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也就是说,一些患阿尔茨海默症的老年人可以在尚有辨识认知能力时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一旦病重失去自理能力、意识不清时,可以由监护人监护,照料生活并处理财产等事务。

值得期待的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制定,我国的监护制度将更加完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也将得到加强,最终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网游装备被盗,法律管不管?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全新的民事权利客体,在民法总则审议过程中也引起了众多关注和讨论。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模式有两种路径:一是将其作为一种财产,如果损坏了可以要求恢复,如果丢失了可以要求返还;二是将其视为债权,例如网游装备就是玩家与游戏服务提供商之间服务协议的调整对象,丢了属于违约,玩家只能获得赔偿。“

在法律上确定采用哪种权利保护模式,事实上决定于人们所持有的普遍认识和感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就网游装备而言,如果玩家更在乎装备本身而非获得赔偿,“虽然是虚拟的,但在权利保护上也应当归于‘物’的模式。”

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并为其他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留出了空间。

不过这也带来对新问题更广泛的讨论。例如,数据信息在大数据时代的价值显而易见,对其加以保护也早有共识,但对于民法总则草案将其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学术界对此有很大争议。“知识产权是原创,而数据信息是排除原创。”全国人大代表杨震表示,许多学者认为数据信息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特点,不属于知识产权。“

新型民事权利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变迁。”薛军认为,“人的欲望和感知总在发生着变化,而法律归根结底还是要服务人本身,因此民事权利的生成也应具有开放性。”

不过,社会生活变动不居,是否需要对每一项新出现的民事权利都在民法典中一一列举呢?对此,有人提出对于新型民事权利在列举的同时应增加概念性表述。他们认为,自然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法无禁止皆可行”,有权平等地实施各种民事行为。而其中有些可能是法定权利,有些可能是法无明文规定但也应加以保护的权利。由于民事行为的包罗万象,由其产生的民事权利必然也会层出不穷,因此采用列举的方式难以涵盖。

链接:新中国民法典 编纂历史沿革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原题为《民法典,和你我有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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