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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逾九成家暴系婚姻纠纷,家暴认定率仅占一成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郭璐璐
2016-11-01 12:4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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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家庭暴力?家暴受害人如何维权?11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家事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处理情况。上述通报显示,逾九成家暴案由系离婚纠纷,其中女性主张男性实施家暴的占比89%,但经法院认定的家暴案比率仅占一成左右。

九成家暴案系婚姻纠纷,认定率仅10.3%

据北京三中院调研,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213件,大多基于离婚纠纷。

北京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次仁卓嘎介绍,上述213件案件中,有198件案由是离婚纠纷,占比高达93%。其余7%的案件则散见于抚养、扶养、赡养纠纷、探望权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述调研结果显示,女性主张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有187件,占比高达89%;而男性主张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仅占11%。

“施暴主体处于36至49岁之间的案件数占45%。”次仁卓嘎分析说,这一年龄段的人群正值中年,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家庭生活中的琐碎矛盾,容易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调研结果还显示,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性,包括殴打、语言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但占比最高的仍为殴打,比例高达71%,谩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暴力位居其次。

不过,只有少数案件会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213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为22件,认定率为10.3%。另外,213件案件中,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有73件,仅有17件得到了法院支持,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家暴案件面临举证不足等难点

“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类案件存在三个方面难点。”次仁卓嘎调研指出,213件案件中,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口头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有115件。其余98件案件,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相关证据,但因证据不充分,被法院采信的只有17件,采信率仅为17.3%。

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的法定构成要件也难以确定。“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又有差异,如何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实践中也有一定争议。”次仁卓嘎表示,认定家庭暴力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予以确定。

此外,关于家庭暴力是否影响财产分割比例,是否影响抚养权,是否影响探望权等,法律规定也尚不明确。

“大部分受害人在最初遭受家庭暴力时选择了忍辱求全,更不会刻意保留施暴证据。”次仁卓嘎建议,受害人在家庭暴力发生前后要留意获取与保存证据,“所有与家庭暴力发生有关的伤情照片、身体伤痕、日记、证人证言、保证书、报警记录、社会团体的相关记录或证明、专家证言、病历、录音录像、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材料均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轻微家庭纠纷不宜认定家庭暴力

目前,民事领域涉及家庭暴力概念界定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反家庭暴力法》。那么,如何才能准确认定家庭暴力?

在次仁卓嘎看来,《婚姻法》只是原则性地提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未涉及构成要件;《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只有在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则区分身体有形暴力与精神暴力,对身体有形暴力的行为强度、危害后果并无限制性要求,而对谩骂、恐吓等形式的精神侵害,则要求以经常性的方式实施。

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建立起多部门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设立了强制报案、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等多项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条文本身没有是否适用于家事案件中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仍有依据《婚姻法解释(一)》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次仁卓嘎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作为调整与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专门性立法,其指向的家庭暴力行为与《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无不同,理应适用于家事案件的审理。

次仁卓嘎同时表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应当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予以综合审查判断,但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伤害后果”作为必备要件。

“法院判断相关行为是属于家庭暴力还是一般家庭纠纷,应当考虑受害人的感受及意愿、施暴者与受害人的婚姻感情状况、社会一般大众的观念等,作出合理区分与认定。”次仁卓嘎认为,对在一般人看来也属于轻微的家庭纠纷或推搡,或双方偶然的激烈争吵,法院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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