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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心的“中国式放生”:放生还是杀生,慈悲还是可悲?

“微言环保”微信公众号
2016-11-01 17:55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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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娘上有这样一个词条:

「中国式放生」:将淡水鱼放入大海,将陆龟抛入水中,将毒蛇投放在村庄附近,将外来物种放生在脆弱的环境,将热带物种置于温带地域……这样的「放生」放生现象被人们形象地称为「中国式放生」。

「放生」前冠以「中国式」字样,看着真是刺眼,并非所有的中国人都如此放生嘛!但不幸的是,这种任性的放生方式却真的在我们的国度比较常见——

放生的渊源来自慈悲,放生本身是正确的。孟子曰:「见其生,则不忍见其死,闻其声,则不忍食其肉,是故君子远庖厨。」但把人工饲养的狐狸放生到森林里,导致它们活活饿死,甚至只剩一张皮;把不愿下海拼命游回岸边的陆龟多次抛到大海里——这是放生,还是杀生?这是慈悲,还是可悲?

(不禁想起科学松鼠会会员瘦驼的一个经典比喻↓)

「任性」放生,不仅对被放生的生物是折磨,也会给当地的生态系统带来灾难。一方面,放生的动物有可能成为外来入侵物种甚至成为当地新的「优势种」,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安全,甚至造成灭顶之灾;另一方面,这些动物身上携带的细菌病毒等也容易成为「外来入侵者」,在放生地蔓延传播。此次北大放生事件中的「放生爆款」巴西龟,就是赫赫有名的「红耳杀手」,被列入2014年环保部公布的第三批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任性」放生如果造成消极影响,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增殖放流),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就在昨天,由国家林业局起草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将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放生本是善行,善行发于善心,善心难道无处安放?非也。自然之友副总干事张赫赫建议,可以把「放生」转化为「护生」,如拆鸟网、除兽夹,创造一个新的行善的空间。另外,保护动物的最佳途径就是保护它们的生存环境,从我做起践行生活方式绿色化,对环境友善也是「行善」呀~

(原题为《糟心的「中国式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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