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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松绑小贷公司:放宽融资利率,可代销基金保险银行理财

澎湃新闻记者 周炎炎
2016-11-02 17:5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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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余额居全国第二位的重庆小额贷款公司,迎来了一次大尺度的政策松绑。

11月1日,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称将适度放宽小贷公司部分股东条件、融资利率和期限管理,还明确允许小贷公司代理销售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开展企业管理和财务顾问咨询等中间业务。

放宽融资利率和期限管理

《通知》显示,将放宽股东条件主要依据穿透式原则:企业集团以全资子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主要考察母公司的存续时间、财务指标和实际出资能力;企业集团在其绝对控股子公司间划转或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的,主要考察控制人实际出资能力,可以不审查股东存续时间和财务指标,不需要提供股份转让的转款凭证。

而在利率方面,政府也将不予干涉。《通知》明确,针对融资业务监管规定,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利率和期限管理,融资利率和期限坚持市场化原则,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重庆的《通知》针对小贷行业经营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其原则是行为监管,放宽以前审慎的监管模式,而这是符合小贷公司“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的监管办法的。

“原来的监管办法过于审慎,因为小贷公司从本质上讲就是拿股东的钱进行放贷的一家公司,没必要对其设置诸多障碍。比如《通知》第二条中放宽融资利率这一点,本来就有相应法律约束,监管者没有必要监管这种市场行为,应该由市场定价,”白澄宇称。

可代销持牌金融机构产品

而对于中间业务范围,《通知》对小贷公司代销基金保险等行为予以了认可,并对其“造血功能”做了细致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接受机构委托开办甲类委托贷款、受托管理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资产、代理销售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开展企业管理和财务顾问咨询等中间业务。当然,想要代销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小贷公司,必须事先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业务代理资格。

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澎湃新闻表示,因为小贷公司的监管主体归口地方金融工作局或金融办,根据实际需要,地方上可能有较为宽松的政策出台,其目的还是为了搞活金融市场,让地下钱庄等影子业务显性化,“这种尝试我们保持乐观谨慎,等待市场检验。”

长期以来,地方金融办和金融局是小贷公司的监管主体,掌握审批权和监管权。

“的确小贷公司是金融办的‘孩子’,但是这孩子长大了,希望做更多的事情的时候,作为‘家长’不应该管这么多。因为自然有监管这些事情的人去监管它,也就是行为监管,”白澄宇称。

白澄宇认为,可以完全参照行为监管的做法,小贷公司只要向有关部门申请保险销售、基金销售的牌照,经过批准之后就可以代销,而作为小贷公司监管主体的地方金融办,只需要批准小贷公司牌照,至于具体从事的其他业务方面应该无权干涉。

不得通过P2P融资

但有“松”必有“紧”。文件严格规定了小贷公司和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范围,明确小贷公司除主要股东借款、公开发债和证券交易所融资外,不得面向社会公众个人融资和利用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内的互联网平台融资;不得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不得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

事实上,在今年年初,重庆市金融办就下发过《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强调了要防止P2P网贷将风险传导给小贷公司,并要求对其合作业务情况实行月报制,每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告。

“不能通过网贷平台为自己融资,这一点可能会影响一部分网贷企业与小贷公司的合作模式,”肖飒表示,“部分小贷公司存在通过自己先行线下放贷,然后以自身名义在P2P上发标借贷的方式,在重庆市这种模式将因为合规问题被改变。”

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

根据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41家,贷款余额9293亿元,前三季度人民币贷款减少111亿元。

白澄宇表示,在宏观经济继续下行的大环境下,全国小贷公司整体也身处困境,“小贷公司信贷风险普遍较高,有些甚至频临停业或倒闭。此时,的确需要对小贷公司发展更加有利的政策,给临冬的小贷公司提供支持和温暖。”

从地区分布来看,江苏贷款余额居首,为983.1亿元;重庆紧随其后居次位,为955.4亿元,两者合计占贷款余额总量的20.8%。从体量上来讲,重庆对小贷公司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标本意义。

那有重庆给小贷公司的“供暖”,就够了吗?对小贷公司应该从何处着手监管呢? “我觉得是额度。小额贷款公司顾名思义,重要的是额度和放款对象。如果不规定额度,那么跟别的贷款机构没有区别,就没必要叫做‘小额’贷款公司了。目前对额度不加限制,导致小贷公司频频‘放大额’,容易导致风险积聚,”白澄宇称。

白澄宇认为,应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作为小贷公司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一旦出台,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去相关部门登记,然后放贷。但是具体放大额还是小额贷款,消费贷款还是生产贷款,属于企业行为。

事实上,去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正式文件至今尚未推出。

“条例应当规定,有一类机构鼓励取得牌照,发放小额信贷,支持最低端的客户,据此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特殊的管理办法,规定其贷款额度,”白澄宇说,“然而现在小贷公司的相关法律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小贷公司的管理办法和放贷人的管理办法没有区分,对贷款额度没有约定。”

白澄宇称,他个人在2005年参与银监会和央行制定小贷公司管理办法时强烈建议要设置较低的贷款额度,当时初稿设定为25万元人民币,但没有被执行,“目前行业内一般认为比较合理额度是个人信用贷款50万元以内,因为这样才可以有效控制风险,而企业抵押贷款主要看抵押品估值来确定。”

根据银监会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到目前为止,这项具体上限都没有从国家级文件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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