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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被罚20万炒货店诉市监局案开庭,称宣传“最好”危害小
11月2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起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前因在店内和包装袋上用“最优秀”、“最特色”等字眼宣传,方林富炒货店被西湖区市监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虽经听证、行政复议,但管理部门仍维持处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走访发现,该炒货店在杭州人气很高,方林富既是老板的名字,也是品牌名。
2015年11月,杭州西湖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方林富炒货店一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店堂招牌、产品标价签、商品介绍板、产品外包装多处使用了“杭州最好”、“杭州最优”等字样,举报基本属实。
1月6日,西湖区市监局对方林富炒货店下达处罚告知书,称其面临20万元罚款;1月22日又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该局处罚的依据为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根据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下列行为之一”包括“第9条”。
2月1日下午,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涉嫌违反广告法被罚20万元一案听证会在西湖区市监局举行。
在听证会上,方林富炒货店的代理律师、市场监督执法人员针对20万元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对参加听证人员表达了各自看法。
3月22日,听证有了结果,西湖区市监局维持对方林富炒货店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
3月29日,方林富向杭州市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8月10日,杭州市市监局作出维持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8月18日,不服处罚的方林富将西湖区、杭州市两级市监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前做出的处罚决定,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在2日的庭上,方林富炒货店的代理律师认为,20万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对象错误。店里“最特色”的用语,在《广告法》第9条第3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广告法》第2条第1款明确“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该律师认为,方林富炒货店所用的“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杭州最优炒货店”、“杭州最特色炒货店铺”等广告语,均是在介绍经营场所,并没有在介绍商品或服务;且该炒货店是个体工商户,不是经济组织,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行政责任应由其经营者(负责人)承担,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地将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列为当事人。
他还认为,方林富炒货店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小,且事后立即进行了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此被告西湖区市监局的代理人称,方林富炒货店在店内使用“最好”、“最优”、“最香”、“最特色”的宣传语,明确违反了《广告法》,其“最”的广告语虽然在介绍店铺,但《广告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介绍产品适用本法”;其用“最”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知名度,从而更好地销售产品,况且部分违法的广告语还是直接在介绍产品;按最高法对《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解释,对方林富炒货店的处罚主体指向明确,对象正确。同时,方林富炒货店的“最”字宣传的行为或存在贬低其他同行,可能会误导消费者。
西湖法院2日没有当庭宣判此案,表示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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