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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委员建议:“6岁儿童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需再斟酌

孟亚旭/北京青年报
2016-11-03 08:1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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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11月3日消息,11月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针对草案二审稿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仍为“六周岁”的条款,不少委员建议“再斟酌”。同时,围绕“未成年人监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否应该延长”等问题,不少委员看法不同。

【焦点一年龄下限为“六周岁”是否合适?

针对此次二审稿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仍为“六周岁”的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10月31日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曾作相关解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要慎重考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

对此,任茂东委员建议,“要提出有关实证研究论证报告,慎重考虑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标准问题。”

陈国令委员也表达了不同的观点,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成熟程度同欧美发达国家有区别,我国有一半人口在农村,儿童教育成长的环境同欧美发达国家不一样。他建议要实事求是、科学评估我国儿童现在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从原来的10周岁一下降了4周岁,我国现状是否具备这个条件,要研究。”

“6岁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

也有委员对“6周岁”表示赞同。

姒健敏委员认为,按照正常的发育,5岁以后小孩的大脑和神经系统从生理的角度上讲结构和功能已健全,有生理学依据。6岁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的社会状态下也不可能不让他行使,他如果去买了一个获利产品,你能不算他的民事行为有效吗?事实上他可以行使很多民事行为,只要他是纯获利行为,我觉得没问题。”

此前,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焦点二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

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川一名6岁的小女孩欢欢(化名),在过去的一年里,饱受小女孩姑姑男友的性侵、蹂躏,她的亲姑姑知情,并威胁她。媒体称,欢欢父母在广州打工,早在2010年,欢欢父亲便把刚出生几个月的女儿托付给他的姐姐抚养。2015年9月,因为几年都没有见到女儿了,父母商量后决定,把欢欢带到广州自己抚养,此后发现异常。媒体报道,该案件未开庭审理,欢欢和父母正在成都医院接受治疗,开庭时间未定。

“监护人应具促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等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援引上述案例说,“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已经不是过去简单的让他吃不饱、穿不暖的问题,更多的是心理、生理侵害。”

二审稿中提到,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然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陈舒说,“监护能力”怎样来认定非常重要,他建议作如下明确,其一,应当是心智健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信誉良好的社会专业组织;其二,应当具有促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精神、道德等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未成年人权益受损18周岁后都可“算账”

二审稿新增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即未成年人被性侵后,年满18周岁仍可“算账”。对此,苏泽林委员建议,该条仅限于“性侵”,建议把“性侵害”改为“人身侵害”。

王明雯委员建议,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都规定为自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计算,而不仅仅是受到性侵害。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特殊情况,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十年,起算时间从其成年开始计算。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条款要不要删除?

二审稿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可以恢复,但仅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对此,王明雯委员建议删除该条款。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往往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严重家暴、严重虐待或性侵等,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不利于被监护人权益保护。

王明雯说,法条中规定的“确有悔改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有难度。

【焦点三民事权利诉讼时效该不该延长?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行民法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

不要让权利人“躺在权利身上睡大觉”

对此,李连宁委员表示,诉讼时效是给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提供一个期间,如果向法院起诉,或向对方提出请求,诉讼时效即中断,再从请求或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时间,法律对当事人的保护时间已经加长。他说,诉讼时效不宜过长,否则会使权利人躺在权利身上睡大觉,对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和促进民事流通不利。

严以新委员、史莲喜委员从“法律稳定性、持续性”、“减少法院讼累”等角度,不赞成延期。

“等发现被侵害再请律师、备材料,三年太短”

罗亮权委员则建议将诉讼时效延长至四年,全国人大代表陈文斌则建议诉讼时效延长至10年或以上。陈文斌说,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老百姓对法律知识尤其对民法总则的了解甚少,如果等到发现被侵害了再去请律师、准备诉讼材料,三年时间太短。“明明我被侵害,可是我投诉无门,这部法律不够到位。如果时效可以延长到十年或者以上,那就不怕了,任何时候只要我被侵害,侵害人还在,我都有权利对你提出诉讼。”

(原题为《委员建议:6岁儿童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需“再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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