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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对抗的商业竞争:那么多的东印度公司从哪里来

[日]浅田实 著 顾姗姗 译
2016-11-28 18:0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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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早的股份公司

在1595~1602年的短短几年中,荷兰在遥远的亚洲国家陆续建立了14家贸易公司。但是,这些公司彼此竞争,各自单独派遣船队前往印度洋收购胡椒和香料,导致这些货物在当地的收购价格不断抬高,在本国的贩卖价格反而严重下滑。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所有公司都将面临破产危机。如果过度竞争导致公司全面倒闭,那么荷兰千辛万苦建立起的东印度贸易航线就不得不在此终结。而此时,除葡萄牙之外,英国这一强劲外敌也登上了竞争舞台。在这样的局势下,政治家约翰•范•奥尔登巴内费尔特(Johan van Oldenbarnevelt)在诸公司间展开了积极的斡旋,最终促成了这些公司的大统合。于是,1602年3月,联合东印度公司(V.O.C)成立了。

与在一年前率先起步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相比,联合东印度公司聚集了其10倍以上——约650万盾——的资本,成为历史上第一家股份制公司。并且,此后直至1799年,联合东印度公司作为一家跨海商贸企业,一直持续经营了大约200年之久。公司规定出资时间以10年为一期,并且在出资期间不得擅自撤资退出。而新的投资者与原投资者则必须在10年后的“一般清算”时,才可加入或退出。在这一制度的基础上,公司实现了长久而稳定的经营,在东印度地区设置了分公司和商馆,并派遣工作人员常驻当地。进而,公司能够在货物价格下落时购买胡椒等储存到仓库中,等到本国货船抵达港口时,再将其运到欧洲。

荷兰东印度公司对股东实行的是有限责任制,这种现代化的制度特点也极具历史意义。简而言之,持股者无须将自己的包括精神人格的一切都毫无保留地奉献给公司,只需以出资的形式来向公司贡献力量,是一种避免了将个人私生活一并牺牲的体制。

于是,1602年起步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就成了此后欧洲诸国在建立股份制公司时的典范。当时,其可谓是一个站在时代顶端的现代化公司。在那一时期的欧洲和亚洲,都还没有出现能与之匹敌、有同样优越组织结构的企业。于是,荷兰人便充分发挥这种现代化企业团体的先进性,至少在其后的17世纪的100年内,以绝对的优势压倒了以伊斯兰商人为代表的亚洲各地商人,以及曾经先入为主的葡萄牙商人和较晚涉足的英国商人的势力,推动东印度地区的贸易朝着对本国有利的方向发展。

17世纪中期荷兰东印度公司从事海上贸易的船只

“黄金世纪”与“粉饰世纪”

英国历史学家C.R.博克塞(Charles Ralph Boxer)在回顾了荷兰东印度公司200年的历史之后,将17世纪、18世纪分别归纳为它的“黄金世纪”与“粉饰世纪”。其根据在于,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而言,17世纪是它的鼎盛时代,然而进入18世纪后它就变得金玉其外而败絮其中了。1750年11月,荷兰东印度公司总督写下了以下这段文字:长达三年之久的爪哇岛叛乱令这座巨岛处处战火蔓延,甚至连它的邻岛也被殃及。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从17世纪到18世纪由明入暗的历史轨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它在进入18世纪之后逐步迎来了最为辉煌的时代。

英国东印度公司与利凡特公司(Levant Company)有着极深的渊源。利凡特公司是一家主要与土耳其进行交易的商业公司,经由土耳其收购亚洲国家的香料物产。但当荷兰人范•涅克在1599年成功开拓了海上胡椒运输航线后,利凡特公司的地位就一直受到荷兰商人的威胁。荷兰商人与印度人通商,对本公司与阿勒颇之间的贸易无疑会造成沉重的打击。而这苦果的必然性,不久就会在我们的亲身体验中得到证实。一位英国人记录下了以上这段话。迫于这种严峻的经济形势,英国利凡特公司的商人们开始考虑建立一家绕过非洲南端直接与亚洲进行商贸的公司。利凡特商人在当时伦敦的商业界是首屈一指的经济巨擘,不同于之前以掠夺为主要目的的远征船队,至少可以说在初期,他们是想创建一家以和平通商为目的的商贸企业的。

英国自古以来就有诸如维京人从事海盗业、私捕业的传统。但是,这些伦敦商人在地中海铺下巨大商网时,采用的却是正当规矩的交易手段。在17世纪初期,英国东印度公司还未成气候,然而为时不久,其贸易势头就压倒荷兰占据了上风。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伦敦商人的海上贸易吸收并糅合了海盗和私捕业的经验,在东印度这一近乎未知的市场中,如果仅仅依靠商业手段或者单纯地走冒险路线,都将无法问鼎成功。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启程

1600年12月31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认可了“英国东印度公司”(伦敦商人对东印度贸易联合体与管理者)的法人地位,正式授予其皇家特许状。

1602年2月,英国东印度公司最早的四艘舰艇在伦敦起航,4月初驶出在英格兰的最后一个停泊地托贝港(Torbay)。1602年10月24日,在团长詹姆斯•兰开斯特(James Lancaster)的指挥下,船队抵达了苏门答腊的亚齐(Aceh)。不久后,船队就载着重达103万磅(lb.)的胡椒,于1603年平安返回了英格兰。当时,英国国内的胡椒消费量大约为25万磅,因此,胡椒的大量涌入立刻让伦敦胡椒市场陷入一片混乱。于是,将胡椒再次出口到其他欧洲国家,便成为随之而来的一个新课题。胡椒价格不可避免地下落后,它的转出口也被提上了议程。不过,在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之前,原本售价为每磅3先令的货物,在1608年仅售18便士(1.5先令),价格下降到原先的一半。

但是,即便胡椒价格下降,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伦敦商人们仍开辟了向欧洲各地再出口的商路,并由此成功推动了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发展。

这一时期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处于单次航海时代,采用的方法是:在每次出海前征集资金,当船只从亚洲载满货物返航后,再将其进口货物或进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照投资比例回馈给各个股东。换言之,每完成一次远航,本金与收益都会全部回馈给各个股东。这种单次航海从1613年起步,前后一共进行了12次,其中,当然也出现了船队遇难、分红回馈为零的惨淡结局。

然而,不管收益如何,每航海一次就清算一次的体制,终归难以同已经具备持久稳定组织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相抗衡。于是,相对持久稳定的合资企业,包括多次航海的形式便被组织了起来,例如从1613年到1623年的第一次合资、1617~1632年的第二次合资、1631年起到1642年的第三次合资。

与荷兰不同的是,当时英国虽然无法完成巨额资金的筹集,未能建立起一个持久而稳定的公司,但是,它通过以上合资机制,在亚洲各地成功设立了12处商馆,并在泰晤士河畔的造船厂建造了76艘之多的船舶。虽然公司经营还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但以上这些都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发展为一个大型公司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法国等其他东印度公司

继荷兰、英国之后成立的第三家东印度公司为法国东印度公司。它于1604年获得了亨利四世的认可。但是,在实际开展印度航海活动之前,公司就销声匿迹了。之后,法国于1615年建立了马鲁古公司,1643年又成立了东方公司。

法国东印度公司在重商主义者让•巴普蒂斯特•柯尔贝尔(Jean Baptiste Colbert)的时代来临之后,才真正开始起步。在柯尔贝尔的领导下,法国东印度公司在1664年8月获得了路易十四颁发的特许状,从而正式创立起来。法国各地的贵族和官僚纷纷接收到向法国东印度公司投资的号召。不过,相较于荷兰、英国的情况,法国的商人都是占股较少的小型股东,这构成了法国东印度公司的一个显著特点。

法国东印度公司真正意义上的印度扩张,是在曾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效力的法朗索瓦•卡戎(Francois Caron)活跃于历史舞台时才进入正轨的。在卡戎的率领下,法国船队于1667年起航,成功地在印度西北部的苏拉特、孟加拉、马苏利帕塔姆等地建立了商馆。于是,从1668年起,法国本土终于迎来了运载着棉织物、胡椒等东印度产品的本国船队。但是,法国东印度公司始终未能振兴繁荣,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受到了荷兰东印度公司以及荷兰商人的侵扰与阻碍。

而在其他势力弱小的东印度公司中,首先要提的是1616年建立的丹麦东印度公司。这家公司由克里斯蒂安四世(Christian Ⅳ)授予特许状,同时也被人们称为外国投资家众多的哥本哈根东印度公司。其次,1695年苏格兰创建的达连公司也属于东印度公司之列,其正式名称为“与非洲、印度贸易的苏格兰公司”。此处所指的“印度”是东西印度,而“达连”这一名称则来自巴拿马地峡附近的一个地名。此外,还出现了1722年由德国皇帝许可的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1713年创立的瑞典东印度公司以及1754年设立的普鲁士孟加拉公司等。

但是,这些东印度公司全部都是荷兰人或英国人为对抗本国的东印度公司、开展自身的非法贸易而出资创建的,其中很多还获得了其所在外国政府的认可。总而言之,提及“东印度公司”,英国与荷兰才是它真正的代表者。

(本文节选自《东印度公司:巨额商业资本之兴衰》,[日]浅田实著、顾姗姗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11月。经出版社授权,澎湃新闻转载。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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