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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今年网购纠纷猛增6倍,促销季价格欺诈占9成多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郭璐璐
2016-11-10 19:5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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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正值“双十一”前夕,北京市二中院召开“网购警惕价格欺诈”主题新闻通报会,向消费者提示网购风险,呼吁警惕价格欺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二中院统计的数据了解到,该院在2015年全年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仅29件,2016年前10个月审结此类案件212件,相较于去年全年,案件量增幅超过600%。

“双11”虚构原价被判赔三倍

“价格欺诈普遍存在于日常消费品领域,但亦在名表、珠宝首饰等奢侈品领域偶发。”通报结果显示,特定促销季为价格欺诈高发期,其中虚构原价是网络商家价格欺诈最主要方式,占网购纠纷案九成以上。

2014年11月11日,王某通过某购物网站在某名表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款男表,实付款36000元。彼时,该官方旗舰店在首页标示涉案规格手表的价格信息为:“原价:72000,限量双11价¥36000”。

次日,王某申请退款,退款原因标注为“拍错了/订单信息错误”,退款说明标注为“商品价格存在虚构原价的欺诈行为”,退款状态为“退款成功”。随后,王某将该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A网络公司诉至法院。

“A网络公司在销售该商品时实施了价格欺诈,要求增加赔偿损失108000元。”王某在起诉中称,其完成交易后,通过查看该产品成交记录发现该产品在活动前最后一次的成交价格是57600元。

针对商品原价问题的争议,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审理指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销售记录看,2014年11月11日变为促销前的原价应为57600元,而非72000元,“A网络公司在网站上的不实标价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基于此,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A网络公司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王某。随后,A网络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主体多为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仍是网购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维权主体。”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国才在分析网购纠纷案件特点时指出,被诉主体多为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专营店”、“ 旗舰店”或知名品牌自营网店。

另外,从诉讼结果上看,维权者胜诉率较高,“维权者一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具有相应情形,其相应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现阶段,网络交易平台商家的准入门槛低,开设店铺缴纳的保证金数额较少,使网络交易平台缺乏对店铺进行约束的有力手段。

据现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涉嫌价格违法的,处罚措施仅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王国才分析认为,网络购物环境中的价格欺诈具有隐蔽性,经营者因价格欺诈所带来的风险和收益不成比例,通过价格欺诈所获取的利益高于可能发生的违法成本,使得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多发。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注重对所购商品信息的搜集和对比,理性消费,还应树立证据意识,留存与网络购物交易相关的重要页面信息。”二中院为此建议,在遭受价格欺诈时,消费者一方面可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反映,要求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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