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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知事:朱明国涉案金额比肩白恩培,为何不终身监禁?

高楼/微信公号“长安街知事”
2016-11-11 15:4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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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朱明国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朱明国

前阵子白恩培、魏鹏远和于铁义三人连续被判死缓,且减刑后终身监禁,很多小伙伴便总结出了“规律”——2个亿是“标准”,并预测涉案金额达2.3亿的朱明国就是下一个终身监禁者。甚至有人认为,以后因为贪污受贿判死缓的,都要终身监禁了。

然而,在今日的宣判中,法院判处朱明国死缓的同时并没有特别说明:减刑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于是,各种疑惑随之而来。

需要指出的是,朱明国的情况与白恩培等人是有差异的。白、魏、于三人的判决书中都有四个“特别”: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告诉长安街知事APP,必须要达到这四个“特别”,才存在适用“死缓、终身监禁”的可能性。而朱明国的判决中只有两个“特别”: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且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可见,在司法机关量刑过程中,朱明国的罪行严重程度,是相对较轻的。

此外,从涉案金额来说,也存在区别。白恩培受贿2.4亿、魏鹏远受贿2.1亿、于铁义受贿3亿,这是判决书写明的。而朱明国则是受贿1.4亿,另有9100万元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此条款,朱明国也得到了惩处。

有的小伙伴说,9000多万巨款,肯定是贪腐来的嘛。不过,从法律上可不能这样简单下结论,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认定为贪腐金额。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般是无法查证或没有足够证据认定其来自于贪污腐败。无法查证的原因包括年代久远、证据丢失或者涉案人员已经死亡等。但无法查证,并不代表被告人没有犯罪。法律条款中确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以便于对这种情形作出准确判罚。

今天是”双十一”,又被戏称为“剁手节”。用在当前的反腐新常态下,就是伸手必被捉。巧合的是,今天的审判非常密集,正对应了“伸手必被捉”。除了被判死缓的朱明国外,十八大以来首个被判死刑的部级高官也出现了——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作出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赵黎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所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也被一并作出处罚。

赵黎平

2015年3月20日,赵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持枪将被害人李某某杀害。2008年至2010年,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2368万元。公安机关勘查杀人相关现场时,查获了赵藏匿的转轮手枪、六四式手枪及49发子弹;还在其办公室内查获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据媒体报道,赵黎平被警方截住时,身上带血,车里有枪有刀。

请大家注意:在对赵的判决书中不仅有“特别”,还有“极其”: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拒不认罪。杀人、私藏枪械、在办公室里放雷管,堪称丧心病狂,判处死刑恰如其分。

司法审判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桩桩件件都有据可查,站得住脚、经得起推敲。我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原则,也是依法治国、彰显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本文已获得微信公号“长安街知事”官方授权,欢迎关注,微信ID:Capitalnews,原题为《涉案金额比肩白恩培的正部 为何不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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