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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歌手诉四川一女官员盗歌案二审:索赔五百万,激辩三大问题

澎湃新闻记者 邱萧芜 发自成都
2016-11-17 19:2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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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芦菲

在状告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政府和女官员周莉萍一审败诉后,青年女歌手芦菲继续奔忙在维权路上。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于2015年7月,率先披露四川省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萍涉嫌盗用芦菲原唱歌曲《水墨平昌》声音的案件。

2014年11月8日,芦菲将平昌县人民政府和周莉萍列为共同被告,索赔包括著作权、表演权和名誉权在内的侵权损失共计500万元。

今年3月25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芦菲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芦菲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11月9日,该案二审在四川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芦菲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权利、平昌县人民政府和周莉萍是否侵权、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三大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法官称将择日宣判。

女歌手诉女官员盗歌

芦菲,今年30岁,2011年毕业于吉林省艺术学院声乐表演专业,她曾多次参加全国的一些青年歌手大赛并获奖。

芦菲说,《水墨平昌》是她2012年10月受吉林作曲家富大华之约演唱录制的,由聂正罡作词、富大华作曲。同年12月,聂正罡将《水墨平昌》歌曲报送参加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城市形象主题歌评选,报送后石沉大海。

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上,周莉萍演唱《江口水乡》。

2013年5月10日,芦菲偶然在网上发现她原唱的歌曲《水墨平昌》入选了,但歌名被篡改为《江口水乡》,演唱者变成了周莉萍。演唱视频上传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19时40分。平昌县政府官方网上也有她录制的《水墨平昌》,演唱者仍注明是周莉萍。

原来,早在2012年12月,芦菲演唱的《水墨平昌》被报送参选平昌县城市形象主题歌评选活动后不久,便从全国众多参选作品中脱颖而出,还被改名《江口水乡》,确定为该县城市形象主题歌。

更令芦菲气愤的是,未经其授权同意,2014年4月25日,平昌县人民政府承办了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江口水乡》再次出现在屏幕上。芦菲称,尽管现场舞台上演唱者为周莉萍,但歌曲(指《江口水乡》)全是她的声音。舞台上的周莉萍,仅仅是伴随播放的音乐对嘴型。

芦菲打听得知,周莉萍29岁,是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经平昌县人民政府推广,由周莉萍假唱的《江口水乡》先后在全国40多家新闻媒体和网站上传播,最高点击达24万人次。

歌曲《水墨平昌》作曲者富大华出具的证明称,芦菲是歌曲《水墨平昌》的原唱、首唱。

一审被驳回后上诉

2014年11月8日,芦菲一纸诉状将平昌县人民政府和周莉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包括著作权、表演权和名誉权在内的损失共计500万元,同时要求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

2015年10月22日,受理此案的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平昌县文化馆列为共同被告,并组织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质证。当年11月18日,巴中市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3月25日,该院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原告芦菲既不是《江口水乡》的词曲作者,也不是改编、汇编该作品的作者,因此不享有著作权和表演权,但芦菲是《江口水乡》歌曲小样的演唱者,只享有表演者权,故本案应定性为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平昌县文化馆与《江口水乡》的词、曲作者虽签订有《原创音乐作品使用授权协议》,享有永久使用和出版发行的权利,但使用了芦菲演唱的《江口水乡》歌曲小样,侵犯了芦菲应当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平昌县文化馆称在开幕式表演中系误播以及对歌曲小样的使用是“合理使用”于法无据,对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中称,由于平昌县文化馆与芦菲已就侵权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向其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并在平昌县人民政府网上发表声明,表明了芦菲原唱者身份,且在庭审中芦菲当庭表示不再追究平昌县文化馆的责任,故平昌县文化馆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周莉萍在拍摄《江口水乡》MTV时系平昌县文化馆的职工(后2014年1月8日由平昌县文化馆调入平昌县文物局工作,目前为副局长),履行的是职务行为。

法院还认为,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虽然在平昌县举行,但开幕式中关于地方文艺展演部分是平昌县文化馆具体组织、策划和实施,在演唱歌曲《江口水乡》时,由周莉萍登台表演并署名,播放的却是芦菲演唱的歌曲小样。歌曲小样的持有者是平昌县文化馆,是播放伴奏还是歌曲小样,不是周莉萍个人能决定的,且周莉萍未收取任何费用,故周莉萍实施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平昌县文化馆承担。

对于另一被告平昌县人民政府,法院认为,其作为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的承办单位之一,并不是文艺表演的具体组织、策划和实施者,也无证据证实平昌县人民政府在乡旅节上授意或知道平昌县文化馆、周莉萍有侵犯芦菲表演者权的行为。因此,要求平昌县人民政府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3月25日上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芦菲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芦菲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二审激辩三大焦点

11月9日,该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芦菲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权利、平昌县人民政府和周莉萍是否侵权、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三大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9日上午8时30分,一袭黑衣的芦菲与律师和母亲一早便来到法院门口等候。 澎湃新闻在现场看到,芦菲将包括光碟和其他纸质材料的相关证据装进了一只麻袋里。开庭时,周莉萍和平昌县政府委托的两名代理律师均出庭参加诉讼,但现场没有发现周莉萍和平昌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坐在被上诉人席位上。

庭审中,芦菲的代理律师衣庆云称,芦菲对自己录制的歌曲享有表演者权,遭遇侵权,理应获得赔偿。

针对这一说法,对方律师辩称,《江口水乡》是芦菲在录音棚里录制的,不具有社会性,因此,对这首歌曲不享有权利。事发前,他们已与这首歌曲的作词作曲者签有合同,县文化馆也已赔付了15万元,演唱者周莉萍是职务行为,不存在侵权之说,同时平昌县政府不是适格主体。此外,索赔500万元没有法理依据。

芦菲的代理律师衣庆云则称,周莉萍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她侵犯了芦菲的表演者权力,给其名誉、精神和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害。另外,索赔依据是依照四川当地官方媒体报道的该旅游文化节收入数亿元来衡量的,而芦菲的这首歌被他们用于商业目的,索赔500万元只是一个低数。

当天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原被告双方均不愿意调解,最后,法官宣布休庭,称将择日宣判。主审女法官杨丽表示,一定会公平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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