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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规定,遏制“花钱买刑”、“以权赎身”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6-11-15 10:2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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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有钱人”、“有权人”被判刑之后,往往会千方百计为自己“花钱买刑”、“以权赎身”,这一徇私舞弊之风或将得到遏制。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上述《规定》将于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减刑假释暗藏权钱交易,新规统一执法标准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促进他们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上述《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的修改完善。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说,新《规定》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不过,至今实施才四年之久的这一司法解释,为何要进行如此大幅度的修改?

夏道虎解释说,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

他认为,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倡导扩大假释适用

据最高法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不过,在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夏道虎看来,这些普遍性问题包括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

“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夏道虎认为,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此次《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

与此同时,上述《规定》还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此外,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另一方面,上述《规定》还倡导扩大假释适用。夏道虎认为,从司法实践看,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

“目前世界各国适用假释是一个普遍趋势,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减刑适用占绝对优势,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夏道虎表示,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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