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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死缓减刑后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中新网
2016-11-15 12:0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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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当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

死缓减刑后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5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减为无期徒刑五年内不予减刑

《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不能认定有悔改表现

最高法针对减刑假释发布的司法解释称,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影响恶劣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规定》的出台,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原题为《最高法:死缓减刑后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5年》)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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