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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符合条件的东北企业IPO给予优先支持

澎湃新闻记者 唐莹莹
2016-11-16 20:2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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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晚间,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IPO给予优先支持。

在加大财政金融投资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及,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该项政策由证监会牵头负责,东北地区三省一区人民政府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意见》还称,要推进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案并对东北地区企业予以重点考虑。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支持东北地区探索发行企业债新品种,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推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工程包。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有市场人士分析,优先支持的条件是“符合条件”。

这与证监会此前的相关支持扶贫政策有相似之处。

此前的9月9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该《意见》提及,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开辟绿色通道。

证监会的《意见》对贫困地区企业IPO给予的政策是: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贫困地区、最近一年在贫困地区缴纳所得税不低于 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

当时,即有部分市场人士解读称,这等于是对国内贫困县的拟上市企业定点推行“注册制”,继而引发IPO市场可能突然扩容的担忧。

不过,此后有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强调,即便是贫困地区的企业上市,也是要达到这些(首次公开发行)标准才去排队,审核标准是一样的。

根据现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IPO)的要求中,除了一些对公司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等认定以外,还需满足一系列财务条件,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等。

除了IPO支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还提出,2016年底前出台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推动驻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支持部分中央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引导中央企业加大与地方合作力度。在东北三省各选择10-20家地方国有企业开展首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意见》提到,2017年6月底前,在东北地区至少设立一家民营银行。(银监会指导支持)推动“银政企保”合作,建立融资担保体系,重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遴选一批收益可预期的优质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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