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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男子涉网购14支仿真枪一审被判无期,福建高院发回重审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16-11-17 08:2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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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福建高院10月18日宣布再审“刘大蔚案”后,该院近日将另一起“网购仿真枪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该案被告人达明磊被一审法院认定网购14支仿真枪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

11月15日,达明磊的律师收到福建高院的《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福建高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达明磊等3名上诉人犯走私武器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泉州中院原审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涉网购1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

福建高院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该案三名上诉人分别是达明磊、钟山鹰、陈荣。34岁的达明磊系湖南长沙人,因涉嫌犯走私武器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抓获羁押,8月17日被刑拘。41岁的钟山鹰和陈荣均系福建人。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间,达明磊通过电话及网络聊天软件多次向台湾卖家“陈夫人”订购14支“枪支”,台湾卖家收到定金后,将上述枪支藏匿在空饮水机里发到厦门给钟山鹰,钟山鹰再委托被告人陈荣从福州转发至长沙。钟山鹰、陈荣亦知道达明磊委托转发的来自台湾的货物为仿真枪或仿真枪配件。此外,检方还指控达明磊非法持有7支“枪支”。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些仿真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泉州市检察院认为,应对达明磊以走私武器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责;应对钟山鹰、陈荣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刑责。

在一审法庭上,达明磊自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走私14支枪支进境与事实不符,其仅走私1支型号为M1911的仿真枪,其余均在境内购买。达明磊的辩护律师也曾辩护称,“达明磊具立功情节,系出于娱乐目的收藏仿真枪,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5年12月21日,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达明磊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山鹰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荣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福建高院: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之前我们根本不知道枪支的鉴定标准,要是知道玩仿真枪也会判这么重的刑,不可能去碰。”11月16日,达明磊的妻子对澎湃新闻表示,其丈夫在长沙一家公司上班,是一个军事迷,因为爱好,还曾在长沙的街边店和网上买了一堆军事服装、包和鞋子之类的物品,“这些仿真枪也没有拿出去玩,只是作为收藏品,平时也在家里也只是当玩具摆弄。”

达明磊的妻子介绍说,2014年8月14日,夫妻俩前往吉林省走亲戚时,刚上回程的高铁,达明磊便被几名民警抓获,随后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人员带往从未去过的福建省,“当时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该案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福建高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达明磊上诉的理由是:原判认定其走私枪支入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也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钟山鹰的上诉理由是: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达明磊委托钟山鹰转运若干物品进境,但无法证明实际货物系枪支,更无法证明侦查机关缴获的枪支即钟山鹰帮助达明磊所转运;陈荣则上诉称,他不知道帮助钟山鹰转运的货物系枪支,亦不知道货物来自境外。

2016年10月29日,福建高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达明磊、钟山鹰、陈荣犯走私武器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泉州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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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蔚代理律师:已阅卷,尚无开庭通知

2015年4月,泉州中院曾以走私武器罪一审判处四川小伙刘大蔚无期徒刑。当年8月,福建高院维持原判。刘被法院认定网购24支仿真枪。该案引起广泛关注,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也引发法学界讨论。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决定再审刘大蔚案。该院复查该案后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近亲属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决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择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11月16日,刘大蔚的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告诉澎湃新闻,已前往福建省检察院阅卷,但福建高院目前尚没有通知律师合议庭成员及开庭时间,“估计还要等待一段时间”。

“我们已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枪支进行重新鉴定,还会要求将涉案仿真枪拿到法庭上当庭核实。”徐昕表示,通过阅卷,有更大可能为刘大蔚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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