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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涉嫌未勤勉尽责,被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

澎湃新闻
2021-12-02 21:3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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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晚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000750)发布公告称,当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1〕118 号)(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是国海证券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通集团”) 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涉嫌未勤勉尽责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告介绍,2016年1月27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 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国海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存在虚假记载。

告知书显示,国海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根据告知书,时任项目负责人孙彦飞、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刘延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婧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国海证券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孙彦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延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沈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第三项、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孙彦飞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告强调,目前国海证券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12月2日收盘,国海证券跌0.25%,报3.95元,总市值215.1亿元。

    责任编辑:李潇潇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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