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郑晓龙首谈《芈月传》纠纷:遵守契约精神,这是基本原则
2016年11月21日,持续一年多的《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蒋胜男起诉的各项侵权行为均不成立,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11月24日下午,该剧出品方花儿影视在京召开关于《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说明会。电视剧《芈月传》导演郑晓龙、总编剧王小平、制片人曹平,及众多行业人士与媒体出席会议。
电视剧《芈月传》总编剧王小平。持续一年的纠纷终归平静
自去年2月20日蒋胜男微博发文声称起诉开始,到今年11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蒋胜男起诉的各项侵权行为均不成立,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芈月传》一案沸沸扬扬的持续了一年多终于回归平静。说明会一开始,乐视花儿影视副总经理宋李民向在场行业人士和媒体展示了法院的判决书。
法院判决书显示:《芈月传》一案主要围绕两大纠纷点:一是电视剧《芈月传》部分海报、片花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且未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是否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二是将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否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宣传电视剧而制作的海报、片花并非作品本身。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前提和载体,离开作品,就不存在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对海报、片花是否应当为编剧署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无行业惯例,更无合同约定,且乐视花儿影视已在电视剧片头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为蒋胜男署名“原创编剧”,已完成法定及合同约定的署名义务,因此,乐视花儿影视未在部分海报、片花中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未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不构成侵权。
此外,乐视花儿影视与蒋胜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蒋胜男的剧本达不到拍摄要求,乐视花儿影视有权聘请其它创作人员对其交付的剧本进行修改,对剧本内容进行的修改不视为对蒋胜男权利的侵犯,蒋胜男仍享有《芈月传》一剧在电视剧片头中编剧之一的署名权,但排序由乐视花儿影视公司决定。并且在《补充协议》中双方达成一致,蒋胜男同意在电视剧《芈月传》中署名为原创编剧,且乐视花儿影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对蒋胜男的署名义务,因此,将王小平署名为总编剧并无不妥。郑晓龙首次发声会上,《芈月传》制片人曹平表示,乐视花儿影视尊重并认同法院的判决,对事件的真相大白感到非常欣慰。但同时也表示《芈月传》一案可以作为行业的一个判例,让行业同仁们引以为戒。
而总编剧王小平则在会上多次哽咽。王小平说从《芈月传》立项开始,一直到拍摄完毕,自己修改撰写了6稿剧本,“作为编剧我尽力了,但没想到因为我丈夫是郑晓龙,我就成了一些人口中巧取豪夺别人劳动成果的坏人。”她表示,感谢法律公正的判决还了自己清白,同时强调了编剧委员会在保护编剧权益、规范行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提议建立编剧委员会基金,为编剧委员会敬业维权提供保障。
在谈到编剧行业的生存法则时,王小平认为人品和作品是衡量好编剧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人品好合作的渠道就更广,这样就更容易积累人脉,反过来又会促进自己水平的提高;而作品好,也能反映出编剧本身肯付出,有创新精神,这样自然会收获良好的口碑,反过来也会促进自己的发展。
在《芈月传》纠纷案中一直保持沉默的导演郑晓龙也在会上首次发声。他表示之前沉默是考虑到自己和王小平总编剧的关系,不想给媒体和行业的判断带来任何引导。如今此案真相大白,自己必须站出来说一下看法。郑晓龙表示,在之前关于此案的讨论中,一些行业人士、意见领袖并没有经过深入的调查就发表意见误导了舆论方向,他对此感到遗憾和失望。同时,他强调任何优秀作品的创作都需要团队去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在合作的过程中团队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契约精神,这是做人处事的基本原则。最后,郑晓龙导演呼吁行业人员一定要重视对契约精神的信守。对此,也有媒体联系到了蒋胜男方面,对方称对此次说明会暂不知情,同时她表示,“对一审判决结果感到遗憾,会上诉。”而花儿影视方面对此也作出了回应,“如果她上诉,我们相信法律也会给我们公平公正的判决。”
而另一场相关官司,花儿影视反诉蒋胜男小说涉嫌抄袭《芈月传》剧本一案的进展,花儿影视方表示,目前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之后有最新进展也会及时向大家通报。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