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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莫名易主,安徽阜阳村民联合状告县政府终审胜诉

聂学剑/安徽法制报
2016-11-25 14:5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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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原阜南县袁集镇)伍景阳等15名村民承包耕种的近16亩土地,被民营加油站众力加油城租用。此后,村民们发现该加油站连同占用的土地,被转让给了中石化阜阳分公司,并取得了阜南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村民们质疑,该块土地在没有被依法征收的情况下,缘何变为国有土地?为此,15名村民联名将阜南县政府告上法庭。案经两审,法院判决依法撤销阜南县政府为中石化阜阳分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5年9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4月,阜南县石油公司与阜南县袁集镇小赵村委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该村伍景阳等村民承包的近16亩耕地租用于建设众力加油城。 2000年4月,众力加油城与中石化阜阳分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加油站包括土地租用权整体转让。当年8月18日,阜南县政府给该加油站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伍景阳等15人作为原阜南县袁集镇小赵村村民,与村集体土地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行政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被告不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庭审中,被告阜南县政府未提供其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证据和依据,第三人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该颁证行为无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下达后,涉案第三人中石化阜阳分公司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举证的耕地承包合同书及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土地与涉案土地不在同一位置,其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另外,被上诉人早在2012年就已经知道涉案的颁证行为,其于2015年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改判。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伍景阳等15人作为原阜南县相关村民,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案涉不动产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20年,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今年6月3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第三人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另据了解,中石化阜阳分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依法撤销后,村民们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依法赔偿该块土地20年使用补偿60万元,11月14日颍州区法院已立案受理,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原题为《16亩承包土地莫名易主 阜南15位村民联合状告县政府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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