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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被撞死无赔偿?工人日报:应由相关社会机构替死者索赔

史洪举/工人日报
2016-11-26 15:2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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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11月26日报道,仅因为没有近亲属,无名氏的生命便“严重贬值”,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需承担死亡赔偿金,相当于肇事者无需承担任何经济成本,这既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又是对过错行为的放纵。

无名氏被撞死,找不到家人,死亡赔偿金该不该赔?又该交给谁?11月21日,一起发生在四川仁寿的“撞死无名氏赔钱争议案”有了一审结果:四川仁寿县法院驳回原告司机诉求,并认定其交纳赔偿款行为。(11 月22日《华西都市报》)。

这里的无名氏,并非指没有姓名的人,主要指不知其姓名的流浪人员或者虽然知道姓甚名谁却没有近亲属的人。

近年来,所谓无名氏因交通事故被碰撞致死后所引发的“撞了也白撞”,“死了也白死”等一系列问题不断被报道出来,但却没有一个好的解决方法。相关部门理当尽快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统一的标准和处理方法,解决此类尴尬。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因侵权行为死亡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丧葬费一般由实际支付的人获得,而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则由死者近亲属获得。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死者近亲属之外的组织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如此一来,便会出现“撞了也白撞”、“死了也白死”这种有悖公平正义的现象。譬如,肇事司机撞死一名无名氏,其仅可能承担少量的丧葬费和抢救费,无需承担死亡赔偿金。通俗而言,仅仅是因为没有近亲属,无名氏的生命便“严重贬值”,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无需承担死亡赔偿金,相当于肇事者无需承担任何经济成本,这既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又是对过错行为的放纵。

实践中,已有不少地方进行探索,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担垫付后的追偿任务。毕竟,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规定了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也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履行依法追偿垫付款的职责;一些地方性法规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但遗憾的是,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均未明确授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就死亡赔偿金行使索赔权利,只规定了追偿权,如果没有垫付资金,无权请求赔偿。依然没有解决“撞了也白撞”这一尴尬的难题。

可以说,“撞死无名氏赔偿案”击中了法律软肋,这一法律短板和盲区应当尽快补上。从现有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经验来考量,赋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替无名氏死者索赔死亡赔偿金是较为合适的解决途径。一方面,这符合救助基金设立的目的,有利于一揽子解决无名氏被撞死亡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赔偿款只是由基金管理机构暂时保管,符合条件的人来认领时应依法予以支付,如超过一定期限后仍然无人主张权利的,则可直接归入救助基金,承担其公益救助的使命,这也符合救助基金的公益性质。

如此一来,可有效解决无名氏被撞死无人主张权利和救助基金来源有限的双重难题,进而彻底解决无名氏的相关权利被漠视,成为法律上“隐形人”的尴尬,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原题为《无名氏的生命岂能“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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